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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分担比例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平均分担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2:17

近来,山东省昌邑市法院审结了一同确保告贷合同纠纷案,作为告贷确保人之一的刘某在告贷人王某逝世后,拒不承当确保职责,法院依法判定其在确保职责的范围内偿付了王某所欠的部分告贷本息。
2001年11月29日,告贷人王某与确保人刘某等五人与昌邑市某信用社签定了确保告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王某向信用社告贷3万元,告贷期限至2002年5月29日,由刘某等五人为该笔告贷供给连带确保职责,未约好确保比例。后告贷人王某因病逝世,生前仅向信用社付利息至2001年12月20日。告贷到期后,经原告催款,其他四担保人按均匀分配的准则归还了告贷本金24000元及同期利息1400元,而刘某却以自己没有才能,应由其他确保人全额偿付为由拒不偿付自己应承当的比例。信用社在向刘某索款未果的情况下申述了刘某。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两边签定的确保告贷合同合法有用,原告所诉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应予依法维护。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对已亡告贷人王某未清偿的部分告贷本息应予归还。据此,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等有关法律规则,判定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告贷本金6000元及相应利息,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可以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规则?两个以上的确保人对同一债款供给确保时,各确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应当认定为连带一起确保。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连带一起确保的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比例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本案告贷人王某因病逝世后,没可以彻底实行所欠原告的到期告贷本息,对其尚欠部分,归于五担保人不能向告贷人王某追偿的部分,由于确保合同中没有约好分管比例,五确保人应对该部分告贷本息均匀分管。在其他四确保人自动清偿了各自应均匀承当的比例后,刘某拒不实行自己的付款责任,原告申述后,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定是契合法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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