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收集离婚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5:54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有必要把握许多合法有用的依据。如:外遇差错依据、共有产业依据、家庭暴力依据、赌博依据、吸毒依据、重婚依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依据等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依据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明的可以证明案子特征现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依据。
2.依据
指可以证明案子真实情况的全部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东西等。
3.视听材料
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响或图画,或以电子计算机贮存的信息材料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如爱人和情人在一起拍照的相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子现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说。如:爱人的不法行为被亲朋、搭档、街坊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说
指当事人就案子的现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说。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说话笔录等。
6.判定定论
指判定部分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别定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以为需求判定的,应交由判定部分进行判定。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应当提出书面判定定论,并在判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
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造的笔录。如:遭受爱人暴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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