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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7:55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私行运用或许出售别人著作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略。当然,侵略著作权的行为方法不止一种,但都将遭到法令的处分。那么, 侵略著作权应当承当哪些职责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侵略著作权应当承当哪些职责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则:“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状况,承当中止损害、消除影响、揭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职责:
(一)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宣布其著作的,
(二)未经协作作者答应,将与别人协作创造的著作当作自己独自创造的著作宣布的;
(三)没有参与创造,为获取个人 功利,在别人著作上署名的;
(四)曲解、篡改别人著作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以扮演、播映、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许改编、翻译、注 释、修改等方法运用著作的,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六)运用别人著作,未依照规则付出酬劳的;
(七)未经扮演者答应,以现场直播其扮演的;
(八)其他侵略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则:“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状况,承当中止损害、消除影响、揭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职责,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
(一)剽窃、抄袭别人著作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以盈利为意图,仿制发行其著作 的;
(三)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图书的;
(四)未经扮演者答应,对其扮演制造的录音录像出书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录音录 像的;
(六)未经播送电台、电视台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播送、电视节意图;
(七)制造、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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