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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险案件看免责条款应怎样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4:15
【免责条款】从车险案子看免责条款怎么适用
事例:
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轿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确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丢失为45300元。因为货运公司在一家稳妥公司为一切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货运公司自己先行补偿之后,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恳求。稳妥公司通过查询确定,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仍是实习驾驶员。而在稳妥条款中有规则,实习驾驶员发生的丢失稳妥公司不赔。但货运公司表明,稳妥公司未奉告有这一免责条款,申述到法庭。
律师分析:
依据新《稳妥法》的规则,本案中货运公司应该取得稳妥公司的理赔。
稳妥合同多为格局条款,依据稳妥业的常规,稳妥合同中一般设有革除职责条款,因为稳妥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人关于稳妥合同中的稳妥术语的意义、格局条款内容及法令结果不甚了解。新《稳妥法》第十七条为稳妥人设定了“革除稳妥人职责条款的提示和阐明职责”。当然,在稳妥单其他条款中的触及部分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等也归于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而本案中,稳妥公司并未对投保人进行必要提示与阐明,货运公司的恳求理应获赔。对稳妥合同中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在投保单、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许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
律师提示:
投保人及被稳妥人应留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事前问明稳妥公司免责景象及部分免责景象,防止因稳妥代理人成心宣扬稳妥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形成日后索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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