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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了罪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4:23
孕妈妈也有或许会违法,但孕妈妈违法她里边的胎儿是无辜,有些人也觉得孕妈妈违法了之后直接处分她有点不人道,应该要给予相应的法令维护,可是很多人关于这类的维护内容却不是很清楚,想要了解一下。跟着听讼网小编一起来谈论下。
一、孕妈妈犯了罪受法令维护吗
孕妈妈,哺乳期妇女均归于特别法令主体,涉嫌刑事违法时,由于身份特别,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别维护。《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则,对契合拘捕条件,但有特别景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视居住,其间就包含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还对孕妈妈违法的其他景象也作了维护规则,。
二、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妈妈、哺乳期妇女的规则
孕妈妈,哺乳期妇女均归于特别法令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气称之为“两怀妇女”。涉嫌刑事违法时,由于身份特别,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别照顾。其间,有关孕妈妈的规则较为清晰,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选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假如这一规则对两怀妇女的特别照顾表现得尚不行显着的话,以下各项规则则无疑充分表现了这一精力: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则,对契合拘捕条件,但有特别景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视居住,其间就包含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则,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暂予监外履行。除此之外,还表现在专门针对孕妈妈的规则: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则:“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则,在履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中止履行,而且当即陈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裁决中止履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别的,有关司法解说也对孕妈妈的刑事法适用作了进一步清晰。
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峻刑事违法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人流问题作出了答复:案子申述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孕妈妈)在关押期间被人流的;或许法院受理案子时,被告人(孕妈妈)被人流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983年12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峻刑事违法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对“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意义加以了清晰:不适用死刑既包含不适用死刑当即履行,也包含不适用死缓。
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怎么了解“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清晰:在拘押期间已是孕妈妈的被告人,不管其怀孕是否归于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也不管其是否天然流产或许经人流以及流产后移送申述或审判期间的长短,均视为“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998年8月13日开端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妈妈女在拘押期间天然流产审判时是否能够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连续了上述态度,对天然流产问题进行了回应:“怀孕妈妈女因涉嫌违法在拘押期间天然流产后,又因同一现实被申述、交给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三、对“孕妈妈违法”的刑事法解读
从一系列的司法解说能够看出,对孕妈妈的了解,已远远超出其一般意义的规模。以我国《刑法》第49条的规则为例,若严格遵守其字面意义,不适用死刑的妇女仅限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从法院受理刑事案子之日起,至法院作出终究裁判(含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裁判)之日止,处于怀孕之中的妇女。但是,经由种种司法解说,审判前现已人流、天然流产的“从前的孕妈妈”也被解说为“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
而且从《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则来看,在死刑履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亦不适用死刑。这儿所说的发现“正在怀孕”,一般是指审判时已怀孕,由于种种原因,在审判时未能发现的景象,这仍在《刑法》第49条的调整规模内。但是,咱们不能扫除如下这种特别景象:在审判时没有怀孕,但在死刑交给过程中怀上身孕的。尽管这种状况一般难以发作,但无法扫除理论上的或许,例如,被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男性强奸而怀孕;或许为活命而有意蛊惑男性,乘机怀上胎儿的;或许经过贿赂等手法,获得与老公同房的时机,并怀上胎儿;甚或人工授精等等。尤其是在死缓履行期间,2年的缓刑检测期给女犯怀孕供给了满足的时刻、空间与或许。明显,在惩罚履行过程中怀孕,已无法解说为“审判的时分怀孕”。
针对“审判的时分怀孕”的诸种景象,司法解说和《刑事诉讼法》第251条均扫除死刑的适用,法令依据安在?有一种较为盛行的观念,是对“审判”一词作扩展解说,以为这儿所说的“审判”不限于法院的审理裁判活动,还应包含为审判而进行预备的立案、侦办、批准拘捕、审查申述等诉讼活动,以及为完成裁判而展开的惩罚履行活动。
这实际上是将“审判”等同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这样的解说固然有必定的道理,但为何刑法要选取“审判”一词以代表整个诉讼活动,而不直接表述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呢?尤其是《刑法》经过1997年修正之后,仍然保留了1979《刑法》的原文表述,这是值得研究者重视和考虑的。扩展解说的结果是:《刑法》第49条所规则的“审判”与刑事法其他条文中的“审判”无法作一致的了解,然后一手“创设”了法令上的对立与抵触。
除了《刑法》第49条的规则,《刑事诉讼法》有关适用强制措施、暂予监外履行的规则中也触及孕妈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孕妈妈一词,尚无相关司法解说。咱们以为,为有用保证孕妈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令一致,应对孕妈妈一词作一致解说,将人流、天然流产后的妇女也解说为孕妈妈。
孕妈妈犯了罪尽管能够得到法令维护,但却不是能够减免惩罚,不要由于自己孕妈妈的身份而去任意、自动成心的违法,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做法。孕妈妈犯了罪之后会遭到哪些处分该怎么样处分她,能够经过听讼网在线咨询律师这类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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