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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0:18
本案补偿协议是否显失公正
作者:章雅婷
【案情】
2011年5月13日,被告汪某驾驭无牌农用车进县城拉货,途经邻村时因气候忽然暴风骤雨,汪某驾驭农用车操作不妥,将邻村横过马路的徐某(71周岁)撞伤,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次日,在乡司法所经乡村干部的见证下,汪某与徐某的家族达到补偿协议,协议约好汪某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人民币5.5 万元(包含丧葬费、交通、医治、逝世补偿金等悉数在内)。协议还约好死者家族主意向司法机关提交体谅书,恳求相关部门对汪某的刑事职责从轻处理。别的,该协议清晰本次胶葛为一次性处理,死者亲属抛弃对汪某因本次事端的悉数诉讼,该协议签字收效。随即汪某实行了5.5万元补偿金,死者徐某的亲属也向汪某自己出具了体谅书。随后,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确定死者徐某与被告汪某负事端平等职责。后原告即死者徐某亲属以徐某系非农户口,其应得补偿款显着高于5.5万元,两边签定的补偿协议显失公正为由诉至法院。
【不合】
处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补偿协议是否显现公正,是否应予吊销?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本案的补偿协议不存在显现公正的景象,不该吊销。
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的补偿协议的确显现公正,应予吊销。
【剖析】
正常状况下,协议的吊销,适用的法令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该条规则:因严峻误解缔结的合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合同。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详细到本案中,原告诉请的理由是两边签定的协议显现公正的合同。所谓显现公正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对方缺少经历,在缔结合一起致使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显着违背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合同。结合我国实践,我国在适用显失公正准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正与程序性显失公正相统一。其详细构成要件有:榜首、在缔结合一起,订约两边的权力责任显着不对等,利益严峻失衡。成果的不公正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正的条件是天然的,但这种成果的不公正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议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实行,其成果将导致两边得到经济利益显着失衡,也就是说鉴定两边权力责任是否显失公正,利益是否严峻失衡,应以缔结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根底,由于内容上对两边的权力责任的规则显着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实行,两边得到的终究利益也一定会严峻失衡。而关于在缔结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行归因于两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实行成果显失公正的,应根据诚笃信用准则,依形式改变准则和理论而改变或解除合同。第二、合同获益方具有显着优势,或受损方处于无经历、缺少判断力,或草率行事,而且获益方使用了该优势或许对方的无经历、缺少判断力,或草率行事。将当事人的片面实在志愿作为鉴定显失公正的规范,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一方自愿承受不利条件后,又以利益不均衡为由要求吊销合同,扫除买卖中人为的危险要素。
本案中死者徐某的户口性质,无论是农村户口仍是乡镇户口,不考虑其他丢失,仅逝世补偿金一项就远远大于5.5万元,所以签定协议时,客观上协议的内容严峻失衡无疑。
就第二个要件,被告是否使用了自己的显着优势,或使用了原告方处于无经历、缺少判断力,或草率行事的下风,是有疑问的。由于:榜首,在现在的信息化非常兴旺的状况的,死者徐某的亲属原告等人作为一直在县城作业多年的成年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一人逝世时,家族应得补偿款的数额,应远远大于5.5万元,该协议片面上违背其实在意思表明,值得置疑。第二、此协议签定的地址是在乡司法所,而且乡村干部的见证人也出庭作证,证明其其时有口头奉告原告等人,假如详细核算,原告应得的补偿款远远大于5.5万元。所以原告现已知道其得到的补偿款和应得补偿款之间的距离,片面上没有违背其本身的实在意思。第三、据了解,原、被告两家人在胶葛发作之前,尽管寓居系两邻村,但因有点姻亲平常联系较好。据此剖析,原告方有在明知应得补偿额远远大于5.5万元的状况下签定该协议的或许。详细到诉讼程序中,就被告使用了自己的显着优势,或使用了原告方处于无经历、缺少判断力,或草率行事的下风,举证职责在原告方,案子审理中原告并没有举证该点,不能证明该协议签定时是违背其实在意思表明的。
综上所述,独自的客观上严峻失衡的,并不是显现公正的悉数,在原告方不能举证证明片面上被告有使用其本身优势或原告的草率、无经历的成心的状况下,不能确定该协议显现公正。故本案的补偿协议不存在显现公正的景象,不该吊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职责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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