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终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九十六条破产产业分配结束,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陈述分配情况,并请求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陈述和完结破产程序请求后,以为契合破产程序完结规则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决完结破产程序。第九十七条破产程序完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挂号机关处理企业刊出挂号。破产程序完结后仍有能够追收的破产产业、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求处理的,经人民法院赞同,能够保存清算组或许保存部分清算组成员。第九十八条破产程序完结后呈现可供分配的产业的,应当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产业,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则的由人民法院追回的产业外,还包含破产程序中因纠正过错开销回收的金钱,因权力被供认追回的产业,债权人抛弃的产业和破产程序完结后完成的产业权力等。第九十九条破产程序完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资料由清算组移送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许股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