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反担保责任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4:57【案情】
原告:北京联拓机电公司。
被告:李玉兰。
2000年8月12日,杨云松与原告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下称联拓公司)签定《轿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好:杨云松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联拓公司购买“捷达”FV7160GTX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人民币16.6万元;依据联拓公司与我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以下简称九龙山支行)联合推出的告贷购车方法,杨云松应与九龙山支行签定轿车消费信贷合同,杨云松首期付出车辆总价款的40%(人民币66400元),剩下60%金钱(人民币99600元)由九龙山支行检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给联拓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户。当日,被告李玉兰应杨云松的恳求,在联拓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供给的担保书。担保书中的担保人为李玉兰(甲方),被担保人为杨云松(乙方),主要内容为:依据购车合同及轿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告贷协议之规则归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有归还才能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当担保职责,担任归还乙方所欠银行的一切金钱。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联拓公司。
同月14日,杨云松在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稳妥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同月21日,杨云松与九龙山支行签定《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轿车消费告贷告贷合同》,约好:杨云松向该行告贷人民币99600元,告贷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还本付息。当日,联拓公司与该行签定《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轿车消费告贷确保合同》,联拓公司为杨云松所签告贷合同向该行供给担保,担保方法为连带职责确保。尔后杨云松共还告贷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同年10月20日,杨云松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形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向阳交通支队确定:杨云松负事端悉数职责。依据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中中关于职责革除的规则,驾驶员喝酒形成事端的,稳妥人不担任补偿。杨云松逝世后,联拓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共向九龙山支行付出人民币26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在诉讼中,联拓公司向法庭出具了杨云松无遗产的依据,李玉兰对此未提出异议。
联拓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李玉兰承当反担保职责,付出车款计人民币93791.95元。
被告李玉兰答辩称:作为确保人,我与原告均系为被确保人杨云松向银行担保。原告并未向我阐明要求我供给的担保为反担保,在我出具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明。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原告供给的一种格局合同,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则,应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合同一方的解说。原告并不具有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恳求驳回其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