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数形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2:49
确定合同欺诈罪的罪数形状应留意的问题
1、牵连犯问题。
从理论上讲合同欺诈罪归于纯粹的欺诈违法,行为人施行合同欺诈罪必定要施行欺诈手法,而这种手法行为又或许冒犯其他罪名,然后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比方行为人为虚拟单位或冒用别人名义以及假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假造各种公函、证件、印章以及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就冒犯了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以及假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建议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处理。
2、法条竞合问题。
合同欺诈罪作为特别欺诈违法在欺诈办法和目标上有其特定性,尽管和我国刑法第266规则的一般欺诈罪相同都侵犯了公私产业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商场经济秩序。一般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在违法构成上是一般与特别的联系。即两罪构成了法条竞合。在此状况下,适用法律的准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致。
可是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一起契合合同欺诈罪和金融欺诈违法时,这种状况归于法条竞合仍是幻想竞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这种景象归于法条竞合。另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欺诈罪与金融欺诈违法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并无必定的竞合,这种状况归于幻想竞合犯形状。笔者赞同前者的观念。所谓法条竞合浅显地讲“便是一个违法行为一起冒犯了两个分则性条款,其间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即两个法条发作重合,或两个法条的部分内容相同,即有所穿插的景象”。
就金融欺诈违法而言,其间许多违法需要以合同的方式表现,行为的施行也发作在合同的签定、实行过程中,因而在违法构成上与合同欺诈构成法条竞合,且包含容纳竞合(如合同欺诈罪的内容容纳稳妥欺诈罪的规则,两者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联系,对此应适用特别法,以稳妥欺诈罪定性。)与穿插竞合(如合同欺诈罪的规则与收据欺诈罪的规则之间存在穿插联系,这种状况下应择一重罪适用法条。)
1、牵连犯问题。
从理论上讲合同欺诈罪归于纯粹的欺诈违法,行为人施行合同欺诈罪必定要施行欺诈手法,而这种手法行为又或许冒犯其他罪名,然后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比方行为人为虚拟单位或冒用别人名义以及假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假造各种公函、证件、印章以及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就冒犯了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以及假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建议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处理。
2、法条竞合问题。
合同欺诈罪作为特别欺诈违法在欺诈办法和目标上有其特定性,尽管和我国刑法第266规则的一般欺诈罪相同都侵犯了公私产业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商场经济秩序。一般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在违法构成上是一般与特别的联系。即两罪构成了法条竞合。在此状况下,适用法律的准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致。
可是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一起契合合同欺诈罪和金融欺诈违法时,这种状况归于法条竞合仍是幻想竞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这种景象归于法条竞合。另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欺诈罪与金融欺诈违法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并无必定的竞合,这种状况归于幻想竞合犯形状。笔者赞同前者的观念。所谓法条竞合浅显地讲“便是一个违法行为一起冒犯了两个分则性条款,其间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即两个法条发作重合,或两个法条的部分内容相同,即有所穿插的景象”。
就金融欺诈违法而言,其间许多违法需要以合同的方式表现,行为的施行也发作在合同的签定、实行过程中,因而在违法构成上与合同欺诈构成法条竞合,且包含容纳竞合(如合同欺诈罪的内容容纳稳妥欺诈罪的规则,两者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联系,对此应适用特别法,以稳妥欺诈罪定性。)与穿插竞合(如合同欺诈罪的规则与收据欺诈罪的规则之间存在穿插联系,这种状况下应择一重罪适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