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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关系是否该返还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23:43
诈骗性抚育联系是否该返还抚育费
关于诈骗性抚育联系应采纳必定说中的侵权危害补偿说,即应当返还生育费及抚育费,理由如下:
榜首,抚育子女是法令规则的职责,并非依据当事人之合意,故将诈骗性抚育行为定性为因无当事人之合意而无效,不甚稳当。再者,依据法理,当事人无合意并非导致行为无效,而是行为的可吊销或效能待定。此外,诈骗性抚育是抚育人与被抚育人之间发作权利职责联系,而诈骗人自己并非抚育联系当事人,故确定因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诈骗致使某一行为无效,也与法理不通。
第二,就诈骗性抚育成果来说,无抚育职责人承当了有抚育职责人的抚育职责,将其归属为抚育职责人取得之不妥得利,好像合理。可是,诈骗性抚育着重主观之歹意诈骗与客观不妥利益之取得的二者结合,而不妥得利说仅指出了行为成果的性质,不能归纳行为自身的性质,故仅以不妥得利定性诈骗性抚育联系,不甚全面、精确。
第三,无因办理着重无因办理人须知其“无因”而为办理,而现实上诈骗性抚育在进行办理时,是事出有“因”,便是在受别人的诈骗下,将别人的亲生子女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予以抚育。所以,以无因办理定性诈骗性抚育也不甚稳当。
第四,用侵权职责法理论来解说诈骗性抚育较为合理。依据我国侵权职责法的规则,危害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民事权益包含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诈骗性抚育来说,其不只危害了无抚育职责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践形成了无抚育职责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契合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差错、有危害成果发作以及两者存在因果联系,一起也为无抚育职责人建议精力危害补偿供给了法理支撑,故关于诈骗性抚育可按侵权职责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案情介绍]
肖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日按照乡村风俗举办订亲典礼后同居日子。同年7月23日,李某生育一女婴。李某生育该女婴后以该女婴头部有一肿块,谎报系恶疾,以此为由建议将该女婴送养给别人。肖某置疑该女婴与其无血缘联系,便将该女婴暗里寄养在一亲戚家,择日做“亲子判定”。2012年1月间,经“亲子判定”,该女婴与其无血缘联系。肖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建议李某返还因生育该女婴而付出的生育费、其抚育该女所付出的抚育费并补偿精力损失。
[案情剖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承当补偿职责有两种定见:
1、否定说。以为女方隐秘婚前与别人同居并怀孕的本相,男方虽无法定抚育职责,但由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产业为一起共有,其各自开销的抚育费金额无法核算,因而男方无权建议返还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抚育费用。
2、必定说。以为李某某应对肖某承当返还和补偿职责,但所持理由各不相同。一是行为无效说,以为女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成心隐秘子女是婚前与别人同居怀孕的现实,致使男方受诈骗后违反自己实在意思而将该子女当成亲生子女进行抚育,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则,当属无效民事行为,男方有权恳求返还已开销的抚育费;二是无因办理说,以为男方无法定职责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育,其行为构成无因办理,应返还其已开销的抚育费用;三是不妥得利说,以为关于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而言,无抚育职责之人已付出的抚育费实属不妥得利,生父、生母自应返还不妥得利给无抚育职责之人;四是侵权危害补偿说,以为生爸爸妈妈采纳诈骗手法,让非亲生子女生母之爱人信任该子女为其亲生子女,并为之供给抚育费用,危害了无法定抚育职责人的产业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当侵权民事补偿职责。
本案触及诈骗性抚育联系的确定与处理问题。所谓诈骗性抚育,是指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女方成心隐秘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现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育的行为。关于诈骗性抚育联系的确定和处理,我国法令并未给予明确规则。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有一复函,即《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男方受诈骗抚育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但该复函也未对诈骗性抚育联系的确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则。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多采必定说,但所持理由各不相同,对抚育费返还恳求权的性质确定也截然不同。笔者以为,关于诈骗性抚育联系应采纳必定说中的侵权危害补偿说,即女方应当返还生育费及抚育费,理由如下:
榜首,抚育子女是法令规则的职责,并非依据当事人之合意,故将诈骗性抚育行为定性为因无当事人之合意而无效,不甚稳当。再者,依据法理,当事人无合意并非导致行为无效,而是行为的可吊销或效能待定。此外,诈骗性抚育是抚育人与被抚育人之间发作权利职责联系,而诈骗人自己并非抚育联系当事人,故确定因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诈骗致使某一行为无效,也与法理不通。
第二,就诈骗性抚育成果来说,无抚育职责人承当了有抚育职责人的抚育职责,将其归属为抚育职责人取得之不妥得利,好像合理。可是,诈骗性抚育着重主观之歹意诈骗与客观不妥利益之取得的二者结合,而不妥得利说仅指出了行为成果的性质,不能归纳行为自身的性质,故仅以不妥得利定性诈骗性抚育联系,不甚全面、精确。
第三,无因办理着重无因办理人须知其“无因”而为办理,而现实上诈骗性抚育在进行办理时,是事出有“因”,便是在受别人的诈骗下,将别人的亲生子女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予以抚育。所以,以无因办理定性诈骗性抚育也不甚稳当。
第四,用侵权职责法理论来解说诈骗性抚育较为合理。依据我国侵权职责法的规则,危害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民事权益包含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诈骗性抚育来说,其不只危害了无抚育职责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践形成了无抚育职责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契合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差错、有危害成果发作以及两者存在因果联系,一起也为无抚育职责人建议精力危害补偿供给了法理支撑,故关于诈骗性抚育可按侵权职责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案情成果]
关于诈骗性抚育联系应采纳必定说中的侵权危害补偿说,即女方应当返还生育费及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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