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7:33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维护。我国《婚姻法》至今没有规则全面体系的爸爸妈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准则,这已不习惯新形势下调整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需求。在我国《婚姻法》的修正已被提上日程的今日,笔者结合我国新形势下的实践,就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准则、法院确认离婚爸爸妈妈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根本景象、离婚后未行使子女监护权的爸爸妈妈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或往来权)等问题进行初探,学习国外立法经历,提出主张,以期对修正和完善我国《婚姻法》尽菲薄之力。
一、离婚后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即监护的内容首要包含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维护、照料和管束)、产业监护(办理、维护)以及署理被监护人的权力。(注:拜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假如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爸爸妈妈与未成年子女,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联系实践便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则的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联系。亲权是爸爸妈妈根据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力和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首要包含三个方面:(1)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维护教养权、居处决议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2)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产业上的监护(子女特有产业的办理、运用、收益及为办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3)署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力。(注:拜见《德国民法典》第1626、1629、1631、1640-1949条。)有必要指出,亲权不包含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抚养与承继的权力责任。因而,假如爸爸妈妈因分家或离婚,一方中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中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承继的权力责任。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则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爸爸妈妈有教育、管束和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责任的规则,实践上属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束和维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爸爸妈妈的权力责任是相等的。但是假如爸爸妈妈离婚,子女不能一起与爸爸妈妈共同生活,爸爸妈妈将面对根据什么准则决议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关于离婚后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准则,从现代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