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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遗嘱效力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1:45

 本案根本现实:被告张某的父亲是个文人,拿手写作。母亲1992年逝世。2003年,张某的父亲身患沉痾医治无效逝世,享年90岁。白叟身后,其孩子张某等人发现在父亲抽屉里有一份,遗言中白叟将房产确实以为张某等一起共有,但原告刘某(刘某是张某生前保姆)有毕生使用权对其他产业也作了处理决议,而且将刘某指定为遗言执行人。指定将白叟留传的一切产业如存款、股票房产证交由刘某保管。遗言是白叟亲笔书写,落款处有白叟签名,但没有写明立遗言的时刻。白叟逝世一个月后,刘某申述到法院,要求张某等人依照遗言实行。建议自己对白叟留传的房产有毕生使用权;自己是遗言执行人,有权保管白叟的产业。申述后,张某等人十分震动,自己家中的工作,确要由外人来掺和,且人家有理有据,这可怎么办?无法,张某想到找律师。经人介绍,张某等人找到我寻求协助。我看完白叟的遗言后,尽管白叟的遗言内容许多,字也苍劲有力,但我仍是发现了问题。而且对署理此案充满了决心。精心预备了庭审需求辩论状和署理词。法官庭后说,李律师你的辩论和署理观念十分清楚。做律师十年来,我感触最深的是一篇好的署理词和辩论状对法官的影响力以及案子的胜诉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效果。下面是我对此案的辩论定见。
关于的问题辩论首要定见:
遗言指遗言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进行处置,并于逝世时发作效能的单独民事法令行为。一份合法有用的遗言有必要具有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有必要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依据第22条以及若干定见第41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或约束行为才能所立的遗言,应属无效遗言。而确认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应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时为准。
2、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所立的遗言也应确定无效,依据民法通则若干定见第67条第2歀的规则“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所施行的民事行为,应当确定为无效”,由于这时的立遗言人现已无法表明实在意思。而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状况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的时刻为准。
本案原告供给的被承继人张先生的遗言,没有建立遗言的时刻,无法判别遗言缔结的时刻,也就无法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才能。
(二)客体合法:
1、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个人合法产业。遗产的规模只限于被承继人生前个人一切的产业,依据《承继法》第3条的规则,公民立遗言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产业享有处置权,假如对不归于个人的产业进行处置,就归于无效处置。承继法26条规则“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中的,遗产切割时,应领先分出别人的产业”。
2、本案被承继人张先生和李月是夫妻,1940年挂号成婚,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逝世。对归于李月一切的的那一份遗产,李月逝世后,各承继人都没有表明过抛弃承继,依据承继法第25条第1歀的规则,应视为均现已承受承继。依据民法通则若干定见第177条,“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所以被告母亲李月留传的产业应归于合法承继人一起共有,而本案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明显处置了与妻子共有的产业,立遗言人处置了不归于自己的个人产业,遗言就要部分或悉数无效。
(三)内容合法:
遗言指遗言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进行处置的法令行为,遗言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
1、本案被承继人所立的遗言对产业处置部分内容含混不清,且与国家法令相悖。如被承继人把东直门11号房产,作为被承继人的“新居”,保存下来,供后人留念,任何人不得侵占,进住。被承继人这种处理遗产的做法是不符合国情和我国法令的。对该产业被承继人没有做任何处置且对产业的处理方式与我国法令相悖,所以立遗言人对该产业的处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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