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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4:38
咱们都知道拾到东西都应该偿还或许交给警察局,这是传统美德的表现。在日常日子中咱们时不时会遇到遗失物,那么咱们该怎么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还相应的带来别的一门常识,无因办理与遗失物拾得的差异,这里有非常大的差异,今日我就带我们来好好剖析一般。
遗失物拾得与无因办理的联系是什么样的
“一般拾得之活动,归于无因办理,诚笃拾得人以为别人办理之意思为之者,构成无因办理,不诚笃之拾得人以为自己之意思为之者,构成准无因办理。惟以为无主物拾得人,非无因办理人”。
1、无因办理须有为别人办理的意思,即须“片面为别人”。“不诚笃之拾得人以为自己之意思为之者”,实为歹意占有人,准无因办理并不是无因办理。民法中“准”的技术手段,起源于罗马法。“‘准’这个字放在罗马法的某个名词之前一般含有这样意思,即假如比较以‘准’作为标志的概念和其本来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激烈的表面上的可类比性或相似性。它并没有表明这两种概念是相同的,或是归于同一品种的。相反,它否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着具有同一性的概念;可是它指出它们之间有充沛相似之处,能够把其间的一个归为另一个的接连”。
2、准无因办理与无因办理,相去甚远,准无因办理并非无因办理。 有学者建议,“遗失物拾得便是无因办理的一品种型”。
3、“遗失物之拾得,原系无因办理之一种,惟法令特予以特别之规定耳”。
4、这种观念有失偏颇,没有注意到对遗失物还存在自主占有(即非无因办理)的状况。笔者以为,在自主占有场合,有的是歹意,例如占有人明知拾得物为遗失物仍目的私吞;有的是好心,例如占有人误以为遗失物是无主物,欲先占获得所有权。而对遗失物进行无因办理者,其对遗失物之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仍是无权占有?通说以为是无权占有。
5、通说存在的问题实践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对遗失物存在有权占有的或许。对遗失物的占有,应区分为两种:构成无因办理的,为有权占有;不构成无因办理的,为无权占有,构成侵吞或处于不法状况。
关于遗失物
1、遗失物之拾得,乃“发现而占有之行为也。不只以知道遗失物为已足,且须占有之”。拾得性质上为现实行为,但遗失物之拾得,存在片面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遗失物拾得的片面要件,是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发现及占有的意思。
2、发现遗失物是获得占有之条件,与此同时,拾得人还须具有占有之意思。占有的意思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心素,即“指占有人的心里意思。假如没有占有意思,即便与物件有直接的触摸,例如将手放在一块木板上而不自觉,并不发作法令上占有的作用”。
3、拾得人发现遗失物,继而进行占有,此刻遗失物即为拾得物。一般来说,拾得人对拾得物性质的知道,贯穿于占有的整个进程。不过,也有学者指出,“拾得人知其物为遗失物抑或以其为无主物,对拾得概念之构成,不生影响”。至于拾得人关于拾得物目的偿还、仍是目的侵吞、仍是目的为获得所有权而先占,均不影响“拾得”的客观现实的存在。拾得的客观要件是占有。依法令行为获得占有,是传来获得;
4、依现实行为获得占有,是原始获得。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经过现实行为获得的,是原始获得。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以本权作为基础,占有人对占有物不只有现实支配力,还有法令支配力。无权占有则无本权作为基础,虽然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实践支配力,但无法令支配力。因而,占有不只是现实问题,也是价值判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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