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错的医院是否要承担患者与他人合同中的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5:45
【案情】2008年,因要签定出国务工合同,陈某前往某市第二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是陈某身体健康,无制止出国务工的疾病(其实陈某此刻现已患有了肺结核病,医院存在差错)。陈某据此与别人签定了出国务工合同。在出国前的复检中,陈某被查过已患有肺结核,不能出国务工。为此陈某以医院工作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存在差错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医院补偿各项经济丢失(其间包含其承当与别人合同的违约责任)合计四万八千元。【不合】有差错的医院是否要承当患者与别人合同中的丢失?榜首种定见以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在本案中,医院与陈某只有在医疗服务合同发生法令关系,跟陈某与别人的合同没有关系,医院不用补偿陈某与别人合同的丢失。第二种定见以为,榜首种观念差错的理解了合同的相对性准则,本案依照因果关系准则,医院的体检是陈某与别人签定合同的条件,现条件犯错,就应当补偿陈某与别人合同的丢失。【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一)、《合同法》第八条规矩:“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这条是关于合同的法令拘束力的规矩,也确立了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在合同法中的位置。一般以为合同的相对性准则是指:合同的效能规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别人不能建议合同上的权力,也不能承当合同上的责任。在本案中,陈某要求医院补偿其与别人合同中的丢失,并没有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因为该建议的根底是陈某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法令关系中。本案的主体是陈某与医院之间,内容也是因为医院没有实行好医疗服务合同,应该承当违约的责任,陈某有权要求医院补偿因其差错而形成的悉数丢失。综上,可知本案陈某的诉求契合合同的相对性准则。(二)、陈某在与别人合同中的丢失是由医院工作人员的差错所形成,陈某的丢失与医院的差错具有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当补偿丢失。在本案中假如没有医院的差错的体检陈述,而检查出陈某已患有肺结核病,这样的话陈某知道自己已患有不契合出国务工的疾病时,就不会与别人签定出国研修合同。也即,医院的差过错导了陈某的行为,使其做出了差错的判别,并因此而承当不能实行与别人之间的合同的违约责任。故,要是没有医院的差错体检陈述也就会没有陈某的丢失的。(三)医院补偿陈某与别人合同中的丢失并没有违背“可预见规矩”。《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规矩:“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依据该法条可知丢失补偿的规模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一起该法条还对丢失补偿规模作了清晰的极限,也即“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这便是所说的“可预见规矩”。本案中,在医院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时,陈某就现已清晰的奉告其是为了签署出国务工合同的需求才来体检的。医院的工作人员作为一名专业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清楚出国务工对身体健康状况的严格要求的。也应该能预见到要出国务工所应当付出的必定不菲的费用的。据此可推定,医院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不能预见的客观性的。综上,陈某的丢失与医院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医院方对陈某的该项丢失是应该可以预见到的,所以医院应补偿陈某的悉数丢失。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周建宁 陈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