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服务费谁来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20:56
近年来,跟着经济的开展,各种投标项目越来越多,许多公司在通过剧烈的比赛后,总算成功的中标了。中标之后就要面对中标服费的问题,那么中标服务费谁来承当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中标服务费谁来承当
据了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公布过多部用以标准投标署理服务收费的文件,其间,《关于印发〈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857号文等根本构成了我国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准则系统。1980号文清晰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准则,并规则了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内容,其附件《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办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则,投标署理服务实施“谁托付谁付费”;而这以后公布的857号文,则将该条内容修正为“投标署理服务费用应由投标人付出,投标人、投标署理安排与投标人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这一修正,被部分业界专家质疑是“准则标准姑息了不合理的‘行规’”。尔后,不少投标人使用其强势位置,在与投标署理安排签定署理协议时,“约好”投标署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付出。
二、中标服务费是否能够收取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中标服务费这一概念。假如单从字面来了解,这一费用是根据中标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承受这一服务的只能是中标人。假如中标人需求中标服务,投标人或许收购人能否给中标人指定供给中标服务的投标署理公司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成果就归于强买强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则:“经营者出售产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志愿搭售产品或许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假如中标服务费是因为投标署理公司向中标人供给中标服务,而在投标文件中规则由中标人向投标署理公司付出的,这样的投标文件应该是违法的。
实践中,简直没有人把中标服务费了解为因为投标署理公司向中标人供给中标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业界普遍认为,中标服务费是对投标署理服务费的一种“俗称”,将其了解为投标署理公司向投标人供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办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第三条规则:“本办法所称投标署理服务收费,是指投标署理安排承受投标人托付,从事编制投标文件(包含编制资历预审文件和标底),检查投标人资历,安排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安排开标、评标、定标,以及供给投标前期咨询、和谐合同的签定等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据此,投标署理公司承受投标人托付,为投标人供给服务,理应由投标人向投标署理公司付出投标署理费。1980号文也确实是这样规则的,其第十条清晰,投标署理服务实施“谁托付谁付费”。但该文宣布不到一年,2003年9月15日,《国家开展变革委办公厅关于投标署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布,将1980号文第十条中的“投标署理服务实施‘谁托付谁付费’”修正为“投标署理服务费用应由投标人付出,投标人、投标署理安排与投标人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从《合同法》有关内容来看,投标人向投标署理公司付出投标署理服务费,归于投标人的债款。《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投标人将付出投标署理服务费的合同责任搬运给第三人(中标人),而债权人(投标署理公司)也赞同这一做法,因而,这样的转让是建立的。将中标人应当付出投标署理服务费的要求写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参与投标,也能够了解为承受了这一要求。这样就构成了“投标人、投标署理安排与投标人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因而,将中标服务费了解为投标署理服务费,并在投标文件中规则由中标人向投标署理公司付出的做法是合法的。在当时简政放权的大局势下,投标署理服务费也由1980号文规则的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价,这意味着将来行政机关(包含价格行政办理部门)不会再对投标署理服务费进行干涉,当然也不会干涉相关主体自行约好怎么付出。也便是说,往后以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法收取投标署理服务费,也不会是不合法的。
跟着投标署理市场化程度的进步,一般状况下不应再呈现由中标人付出中标服务费的状况。可是,特别状况下,可存在当时意义上的中标服务费,但其称号应清晰为投标署理服务费。以上便是本文的悉数内容了,假如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一、中标服务费谁来承当
据了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公布过多部用以标准投标署理服务收费的文件,其间,《关于印发〈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857号文等根本构成了我国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准则系统。1980号文清晰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准则,并规则了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内容,其附件《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办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则,投标署理服务实施“谁托付谁付费”;而这以后公布的857号文,则将该条内容修正为“投标署理服务费用应由投标人付出,投标人、投标署理安排与投标人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这一修正,被部分业界专家质疑是“准则标准姑息了不合理的‘行规’”。尔后,不少投标人使用其强势位置,在与投标署理安排签定署理协议时,“约好”投标署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付出。
二、中标服务费是否能够收取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中标服务费这一概念。假如单从字面来了解,这一费用是根据中标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承受这一服务的只能是中标人。假如中标人需求中标服务,投标人或许收购人能否给中标人指定供给中标服务的投标署理公司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成果就归于强买强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则:“经营者出售产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志愿搭售产品或许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假如中标服务费是因为投标署理公司向中标人供给中标服务,而在投标文件中规则由中标人向投标署理公司付出的,这样的投标文件应该是违法的。
实践中,简直没有人把中标服务费了解为因为投标署理公司向中标人供给中标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业界普遍认为,中标服务费是对投标署理服务费的一种“俗称”,将其了解为投标署理公司向投标人供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投标署理服务收费办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第三条规则:“本办法所称投标署理服务收费,是指投标署理安排承受投标人托付,从事编制投标文件(包含编制资历预审文件和标底),检查投标人资历,安排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安排开标、评标、定标,以及供给投标前期咨询、和谐合同的签定等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据此,投标署理公司承受投标人托付,为投标人供给服务,理应由投标人向投标署理公司付出投标署理费。1980号文也确实是这样规则的,其第十条清晰,投标署理服务实施“谁托付谁付费”。但该文宣布不到一年,2003年9月15日,《国家开展变革委办公厅关于投标署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布,将1980号文第十条中的“投标署理服务实施‘谁托付谁付费’”修正为“投标署理服务费用应由投标人付出,投标人、投标署理安排与投标人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从《合同法》有关内容来看,投标人向投标署理公司付出投标署理服务费,归于投标人的债款。《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投标人将付出投标署理服务费的合同责任搬运给第三人(中标人),而债权人(投标署理公司)也赞同这一做法,因而,这样的转让是建立的。将中标人应当付出投标署理服务费的要求写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参与投标,也能够了解为承受了这一要求。这样就构成了“投标人、投标署理安排与投标人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因而,将中标服务费了解为投标署理服务费,并在投标文件中规则由中标人向投标署理公司付出的做法是合法的。在当时简政放权的大局势下,投标署理服务费也由1980号文规则的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价,这意味着将来行政机关(包含价格行政办理部门)不会再对投标署理服务费进行干涉,当然也不会干涉相关主体自行约好怎么付出。也便是说,往后以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法收取投标署理服务费,也不会是不合法的。
跟着投标署理市场化程度的进步,一般状况下不应再呈现由中标人付出中标服务费的状况。可是,特别状况下,可存在当时意义上的中标服务费,但其称号应清晰为投标署理服务费。以上便是本文的悉数内容了,假如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