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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1:29

驰名商标一般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名誉较高,其标指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因而环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大多于一般商标。这种情况不只我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很遍及。因而,怎么对驰名商标进行确定和维护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笔者拟就此问题谈一些浅显的知道。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维护规模
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商标工作得到开展的一起,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次被冒充。而在世界市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法令维护,这种现象不只严重地打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并且还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危害了顾客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这正是由于驰名商标自身所表现的商业价值,以及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超凡的发明才干,使得驰名商标愈加简单引起冒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危害。要说对驰名商标的维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呈现了。《巴黎条约》第6条就规则了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予以特别的世界维护。可是,享用这种维护措施的驰名商标有必要为注册商标。由于,一般只需通过注册的商标,才干获得商标专用权,得到法令的维护,没有注册的商标就不具有专用的权力,不能得到专门的法令维护。并且,对注册商标的法令维护,一般也只限于经核准挂号的产品(或服务)规模之内。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对驰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详细包含:(一)、制止别人注册该商标;(二)、制止别人运用驰名商标;(三)、制止别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运用。这对一般的商标的法令维护现已足够了。可是,关于驰名商标来说,就显得维护规模过小。由于假如别人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相似的产品上,依照传统的理论和做法来衡量的话,就不构成侵权。但事实上却会导致大众的误认和误购。而在现阶段,大多数大众都是“认牌购物”。这样一来不光危害了大众的利益,还大大降低了驰名商标的名誉。可见,对商标的法令维护只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定运用的商标规模是不行的。因而,扩展驰名商标的维护规模,给予其特别的法令维护是适当必要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就将驰名商标的维护规模在《巴黎条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展:(1)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则原则上适用于服务;(2)维护的规模原则上适用于同驰名商标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不相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只需在这些产品或服务上的运用会暗示运用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联络,然后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遭到危害。因而,树立驰名商标特别法令维护准则已是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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