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要负责任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1:11
工作是这样的,三年前一个朋友找到我,说有一个项目很有远景,但缺钱,想让我集资出些钱,并约好年利18%,我其时尽管知道这种集资不合法令规则,但出于对朋友的信赖,又觉得18%的利率不超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就当是民间借贷了。我就参与了,数额还比较大(但其时很多人都不敢参与)。
一年后,我如数拿到了利息,有的人看到发了利息就也开端参与进来。
又过了一年,我开端觉得那个“项目”有些不对劲,就再第2次拿利息的时分要求退本金,由于其时很多人都拿到了利息,所以要求参与集资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就把本金退给了我。
之后不久,那些做“项目”的人就不见了,很快有人报结案,公安局发现所谓“项目”是假的,便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集资欺诈。现在有人说我也有职责,人家便是看我拿了利息才“跟进”的,还有置疑我是欺诈团伙成员的,也有让我交还利息的。
我该不该负职责啊?利息还用上缴么?
你通知我们:“三年前一个朋友找到我,说有一个项目很有远景,但缺钱,想让我集资出些钱,并约好年利18%,我其时尽管知道这种集资不合法令规则,但出于对朋友的信赖,又觉得18%的利率不超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就当是民间借贷了。我就参与了”。
从你所讲的状况看,你仅仅一个借款人罢了。不管你那朋友是否构成违法,你必定不会承当任何法令职责。即使该行为涉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那你符合该违法的主体要件吗?便是说是你吸收存款了吗?你仅仅向你朋友出借资金了呀。
不过,你本来的那“朋友”倒或许真的构成了违法,但罪名是集资欺诈罪。
国务院在1998年7月13日专门拟定了关于《不合法金融安排和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撤销方法》(以下简称《撤销方法》)。其第三条规则,不合法金融安排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从事或许首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收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借、融资担保、外汇生意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安排。不合法金融安排的准备安排,视为不合法金融安排;其第四条还对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大众存款”进行了职业性解说:“前款所称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凭据,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大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但许诺实行的职责与吸收大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为确定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和适用刑法,供给了规范性的根据。
能够看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在社会上以存款的方式揭露吸收大众资金或许经过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而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许隐秘本相﹑骗得别人信赖、不合法集资的行为。
这儿的不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不合法占有别人资金为意图,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经过不正当手法﹑途径,向社会大众或许团体征集资金。
该违法的特征是:
一﹑侵略的客体是冗杂客体,他既侵略了社会经济管理次序,又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令、法规,还侵略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
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
2﹑采纳诈骗的手法,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信赖;
3﹑不合法向社会大众或许团体征集资金;
4﹑到达数额较大程度。
最终通知你这两个罪的最大差异: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不以不合法占有存款本金为意图,仅仅经过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来不合法获取赢利,是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
“集资欺诈罪”,则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像你说的这个案件,做“项目”的人就不见了,当然把钱也席卷一空,形成了借款人的血本无归。
所以,本案的定性只能是集资欺诈罪,而你仅仅是一个提早醒悟、没有形成结果的受害人,不会承当任何职责。
一年后,我如数拿到了利息,有的人看到发了利息就也开端参与进来。
又过了一年,我开端觉得那个“项目”有些不对劲,就再第2次拿利息的时分要求退本金,由于其时很多人都拿到了利息,所以要求参与集资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就把本金退给了我。
之后不久,那些做“项目”的人就不见了,很快有人报结案,公安局发现所谓“项目”是假的,便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集资欺诈。现在有人说我也有职责,人家便是看我拿了利息才“跟进”的,还有置疑我是欺诈团伙成员的,也有让我交还利息的。
我该不该负职责啊?利息还用上缴么?
你通知我们:“三年前一个朋友找到我,说有一个项目很有远景,但缺钱,想让我集资出些钱,并约好年利18%,我其时尽管知道这种集资不合法令规则,但出于对朋友的信赖,又觉得18%的利率不超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就当是民间借贷了。我就参与了”。
从你所讲的状况看,你仅仅一个借款人罢了。不管你那朋友是否构成违法,你必定不会承当任何法令职责。即使该行为涉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那你符合该违法的主体要件吗?便是说是你吸收存款了吗?你仅仅向你朋友出借资金了呀。
不过,你本来的那“朋友”倒或许真的构成了违法,但罪名是集资欺诈罪。
国务院在1998年7月13日专门拟定了关于《不合法金融安排和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撤销方法》(以下简称《撤销方法》)。其第三条规则,不合法金融安排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从事或许首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收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借、融资担保、外汇生意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安排。不合法金融安排的准备安排,视为不合法金融安排;其第四条还对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大众存款”进行了职业性解说:“前款所称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凭据,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大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但许诺实行的职责与吸收大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为确定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和适用刑法,供给了规范性的根据。
能够看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在社会上以存款的方式揭露吸收大众资金或许经过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而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许隐秘本相﹑骗得别人信赖、不合法集资的行为。
这儿的不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不合法占有别人资金为意图,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经过不正当手法﹑途径,向社会大众或许团体征集资金。
该违法的特征是:
一﹑侵略的客体是冗杂客体,他既侵略了社会经济管理次序,又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令、法规,还侵略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
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
2﹑采纳诈骗的手法,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信赖;
3﹑不合法向社会大众或许团体征集资金;
4﹑到达数额较大程度。
最终通知你这两个罪的最大差异: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不以不合法占有存款本金为意图,仅仅经过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来不合法获取赢利,是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
“集资欺诈罪”,则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像你说的这个案件,做“项目”的人就不见了,当然把钱也席卷一空,形成了借款人的血本无归。
所以,本案的定性只能是集资欺诈罪,而你仅仅是一个提早醒悟、没有形成结果的受害人,不会承当任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