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23:02
合同欺诈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设定骗局等方法骗得对方产业的行为。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实行或底子实行合同的诚心,仅仅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彻底实行合同。由于欺诈分子近年来常常使用签定经济合同进行欺诈,因而往往使合同欺诈罪和合同纠纷交错在一起,不易区别。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怎么区别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的边界呢?
小编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临两者进行区别:①片面方面。行为人在片面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实行才能而虚拟、隐秘实在本相,以到达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仍是有部分实行合同才能,用夸张实行才能的办法,使对方发生幻觉,经过实行约好的民事法令行为,以到达获取必定利益的意图。②履约才能。行为人不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和担保,仍是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和担保。③欺诈方法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秘本相、虚拟履约才能,仍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④实行合同的行为。缔结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实行合同的志愿和行为,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坐等对方履约受骗,在取得不合法利益后,推托、搪塞乃至逃跑,仍是对实行合同有较活跃的情绪,既取得必定的利益,一起又承当了必定的责任。
上述区别两者边界的关键是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行为人是以骗得资产为意图,仍是经过实行约民事法令行为而取得经济利益。而要判别行为人的片面意图,有必要从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是否选用欺诈方法以及实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体现等几方面进行判别。
1.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
在司法实践中,应怎么判别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呢?下列状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①行为人在签定经济合一起即已具有实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物资或技能力量。②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虽不具有履约才能,但在期限内可以合法地筹措到实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便行为人不能依照合同规定责任时,自己或别人可以供给满足担保(包含代为实行和赔偿损失)。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而且也底子不去创造条件实行合同,不合法将别人资产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可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别,也会有失偏颇。由于实行合同才能的有无和巨细是受主客观各种要素限制的,而且处于一种可变状况。因而正确区别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还有必要调查其他要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方法。
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其方法一般是:①惹是生非,假造虚伪的现实。如底子没有对方所需的货品、货源,却谎报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给;底子没有运营资历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骗局,制作能供给技能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秘本相,以假充真。如冒充厂长、司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乃至打着名人、“高干家族”等招牌欺诈对方,假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据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受骗。③躲避法令,使用对方的忽略或不熟悉,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经过这些方法,以合同的合法方式掩盖骗得对方资产的本质。
3.行为人是否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
一般来说,但凡有实行合同诚心的,在合同签定今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行合同。即便不能实行,也会承当违约责任。而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后,底子不去实行合同,即便有实行合同的行为,也仅仅象征性的。签定合同后得到的资产一到手,即溜之大吉,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处,底子无力归还。关于这种状况,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条件,均应以合同欺诈罪。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实行或底子实行合同的诚心,仅仅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彻底实行合同。由于欺诈分子近年来常常使用签定经济合同进行欺诈,因而往往使合同欺诈罪和合同纠纷交错在一起,不易区别。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怎么区别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的边界呢?
小编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临两者进行区别:①片面方面。行为人在片面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实行才能而虚拟、隐秘实在本相,以到达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仍是有部分实行合同才能,用夸张实行才能的办法,使对方发生幻觉,经过实行约好的民事法令行为,以到达获取必定利益的意图。②履约才能。行为人不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和担保,仍是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和担保。③欺诈方法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秘本相、虚拟履约才能,仍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④实行合同的行为。缔结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实行合同的志愿和行为,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坐等对方履约受骗,在取得不合法利益后,推托、搪塞乃至逃跑,仍是对实行合同有较活跃的情绪,既取得必定的利益,一起又承当了必定的责任。
上述区别两者边界的关键是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行为人是以骗得资产为意图,仍是经过实行约民事法令行为而取得经济利益。而要判别行为人的片面意图,有必要从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是否选用欺诈方法以及实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体现等几方面进行判别。
1.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
在司法实践中,应怎么判别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呢?下列状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①行为人在签定经济合一起即已具有实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物资或技能力量。②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虽不具有履约才能,但在期限内可以合法地筹措到实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便行为人不能依照合同规定责任时,自己或别人可以供给满足担保(包含代为实行和赔偿损失)。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而且也底子不去创造条件实行合同,不合法将别人资产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可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别,也会有失偏颇。由于实行合同才能的有无和巨细是受主客观各种要素限制的,而且处于一种可变状况。因而正确区别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还有必要调查其他要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方法。
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其方法一般是:①惹是生非,假造虚伪的现实。如底子没有对方所需的货品、货源,却谎报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给;底子没有运营资历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骗局,制作能供给技能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秘本相,以假充真。如冒充厂长、司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乃至打着名人、“高干家族”等招牌欺诈对方,假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据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受骗。③躲避法令,使用对方的忽略或不熟悉,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经过这些方法,以合同的合法方式掩盖骗得对方资产的本质。
3.行为人是否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
一般来说,但凡有实行合同诚心的,在合同签定今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行合同。即便不能实行,也会承当违约责任。而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后,底子不去实行合同,即便有实行合同的行为,也仅仅象征性的。签定合同后得到的资产一到手,即溜之大吉,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处,底子无力归还。关于这种状况,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条件,均应以合同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