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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公布范围 让审计更"阳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02:56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法令》,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施行法令》依据《审计法》的规则拟定,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责任、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58条。
我国现在施行的《审计法》是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经过,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的出台,健全了我国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责任,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法,标准了审计监督行为。到现在,审计法依然发挥着重要的效果,但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杂乱,它的一些规则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推进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标准审计工作,国务院及时对《审计法施行法令》进行了修订,弥补了现有法规的缺乏。
新修订的《审计法施行法令》比较旧法,法令更细化和清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新施行法令有许多值得等待的亮点:如扩展了能够发布的审计成果的规模,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盯梢审计资金,紧追钱的去向;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新增了“有价证券”;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应逃避;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寻求上级审计机关定见;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责任;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财物期限为7日以内;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寻求被审计单位定见。
扩展了能够发布的审计成果的规模 让审计更通明
新法令规则,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则,能够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许向社会发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成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洽谈,能够在向社会发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成果中,同时发布对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核对的成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发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成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发布的内容奉告上市公司。而《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审计机关能够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许向社会发布审计成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许发布审计成果,应当依法保存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恪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则。
比照这两者的改变,咱们能够清楚地看到法令规则的审计成果发布内容更详细,并且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成果发布程序也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即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发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成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发布的内容奉告上市公司。
细化审计人员逃避准则 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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