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8: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说。第一条 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劳作者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 劳作者与未处理运营执照、运营执照被撤消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仍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许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 未处理运营执照、运营执照被撤消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仍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别人运营执照运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运营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检查以为判决判决遗失了有必要一起参与判决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失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运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作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作联系处理。第九条 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但劳作者有根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根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成果。第十条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处理相关手续、付出薪酬酬劳、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达到的协议,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且不存在诈骗、钳制或许乘人之危景象的,应当确认有用。前款协议存在严重误解或许显失公正景象,当事人恳求吊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第十一条 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调停书现已发作法令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判决驳回申述。第十二条 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议或判决判决,当事人直接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请求判决的案子存在下列事由的在外:(一)移交统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候另案诉讼成果、评残定论的;(四)正在等候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开庭的;(五)发动判定程序或许托付其他部分调查取证的;(六)其他合理事由。当事人以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判决判决为由提申述讼的,应当提交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许其他已承受判决请求的凭据或证明。第十三条 劳作者根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则,追索劳作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假如判决判决触及数项,每项确认的数额均不超越当地月最低薪酬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依照结局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