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共同收养的子女离婚后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5:27

网友发问:
我与老公结婚后,一起收养了一个孤儿。本年,咱们离婚了,孩子由我抚育。但他却一向没有付出孩子的抚育费。我屡次找他洽谈,他却说,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咱们现已离婚,孩子由我抚育,他与孩子的抚育联系就天然免除,不需要再抚育孩子。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回答:
你前夫的说法是过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则,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曾经,不得免除收养联系,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免除的在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自己赞同。收养人不实行抚育责任,有优待、遗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免除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收养联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到免除收养联系协议的,能够向法院申述。本案中,你与老公离婚时,你的前夫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免除收养联系,因而,他在孩子成年曾经不得单独免除收养联系。
你的前夫以为,离婚就天然免除收养联系是过错的。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属拟制血亲。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则,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因而,你的前夫仍有抚育孩子的责任,应付出抚育费和教育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