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20:01一、事例
(一)案情
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1997年8月,李某运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运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缔结买卖合同。合同约好,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品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缔结后,乙公司活跃安排货源,并发函甲公司问询有关交货事官。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以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用,并按合同的约好交货。但甲公司回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付出货款。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念
有人为,王某运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缔结的合同,其行为严峻违法,所缔结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束缚。因而,甲公司不用按该合同的约好履行合同。关于乙公司的丢失,由王某承当职责。另有人以为,王某没有署理权而与乙公司缔结合同,其行为归于无权署理。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缔结的合同,因为没有被甲公司(被署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作效能。甲公司不用依照合同的约好履行合同,并应因为某补偿乙公司的丢失。
二、法令条文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民法法令行为。被署理人对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承当民事职责。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 条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斤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相对人能够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署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曾经,好心相对人有吊销的权力。吊销应当以告诉的方法做出。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三、学理剖析署理是以“别人之名义为别人关于第三人自己为意思表明,或为别人由第二人自己受领意思表明,因之直接使行为效能归于该别人之行为也”。1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则,署理便是在署理权限内,署理人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成果由被署理人接受的一种法令行为。2这是就有权署理而言。一般来讲,署理便是以别人的名义而对第三人为的意思表明。署理包含两种景象,一是上述所说的有权署理,它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令行为,其结果由自己承当;另一种便是无权署理。无权署理便是指没有署理权,而以别人名义进行的活动。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则,无权署理包含三种景象,一是底子没有署理权而为的署理,二是逾越署理权而为的署理,三是署理权终上今后而为的署理。依据《合同法》第4 8条的规则,无权署理人以自己名义与别人缔结的介同,是效能待定的合同,而不是肯定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虽然因署理人缺少署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能够修补的。即在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但假如被署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此类合同即对被署理人发作效能。法令之所以规则因无权署理所缔结的合同可因被署理人的追认而发作效能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署理行为并非都对自己晦气,有些无权署理活动对自己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署理也八有署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署理人具有为自己缔结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自己缔结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署理人并无署理权限,假如自己过后供认该署理行为,实际上是过后补授,然后能够使署理行为有用。假如自己以为无权署理行为对其晦气,天然可不予供认。特别应该看到,因无权署理行为所缔结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晦气,相对人与无权署理人缔结合同一般并非旨在寻求合同无效的结果,相反他常常期望合同有用而使其能与自己之间构成合同联系。所以通过自己追认而使合同有用,也有利于维护买卖次序及维护相对人的利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