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6:09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触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运用税。
一、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1993]138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则贵公司不是交税义务人可不交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1997]224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搬运土地、房子权属,接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契税。贵公司应该交纳契税。依据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则的起伏内依照本区域的实践情况确认,并报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存案。贵公司能够到土地地点区域的土地管理部分查询。
二、财务财务管理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务部分在银行建立的“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除财务部分外,其他部分不得建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在土地运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不得在其他部分停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各地土地管理部分应依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事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务部分进行结算。
第七条依据财务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则,财务部分应依据土地管理部分填写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规模列支:
1.补偿性开销指因征用土地而发作的各项费用。详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开销。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详细包含:出让的土地地点小区规模内发作的基础设施建造费,即路途、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付出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土地开发费用的核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核算办法是,出让土地地点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财务部分能够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分核拨并提取必定份额的土地出让事务费。详细份额应以不超越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土地出让事务费,应按如下规模运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展开土地有偿出让作业所付出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钱;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投标等)时所付出的场所租金;
5.查办未补办出让手续而私行转让、租借、典当原属行政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作的开支;
6.为展开土地有偿出让作业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作业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查询研究费;
7.事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则由财务部分一致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收据和财务报表所发作的费用;
9.对有关收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送所发作的费用;
10.延聘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薪酬和酬金。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务部分应向财务部报送土地出让金出入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间,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务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务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务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各级财务、审计、土地管理部分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查看。
第十三条对违背财务、财务制度,随意添加土地开发费用,私行提取事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务,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违背财务法规处分的暂行规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则给予单位和首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分。
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出入会计科目包含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总存类。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办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财务部分按规则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作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常收方余额反映财务部分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开销”科意图付方余额转入本科意图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意图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财务部分按规则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没有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发作的各种临时性敷衍、代管等金钱用本科目核算。发作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交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没有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办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开销。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事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事务费。各项开销数记付方;开销回收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践开销累计数。年终结帐时,本科意图付方余额悉数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发作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金钱,用本科目核算。发作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回收或核销转列开销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总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办法如下:“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