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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4:5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保险法令》(修订)施行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修订)(以下简称新《法令》)将于2011年1月1日施行,为了做好新旧《法令》施行过渡阶段方针联接,现就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员工施行新《法令》有关工伤保险方针问题告诉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初次参与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5%。
二、2011年1月1日后发作的工伤,按照新《法令》规则进行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付出。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作的事端损伤或许确诊、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按照新《法令》的规则进行工伤确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规范计发。2011年1月1日后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的,按新《法令》规则的待遇规范履行。
四、2011年1月1日起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膳食补助费规范按每人每天8元规范履行,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五、2011年1月1日起工伤员工经工伤定点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赞同,到市外就医所发作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一般客轮三等舱,客运轿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途中膳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规范履行,发作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越100元规范履行,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六、五至十级工伤员工在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停止工伤保险联系的,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则规范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其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七、本告诉规则以外的事项按新《法令》履行。本告诉自2011年1月1日起履行,今后国家和我市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二○一○年十二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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