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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毁约以协议约定的价款不是真实价格拒绝卖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1:37
【问题】
2016年8月,我与尤先生在中介签定二手房生意合同,约好价款为300万元。依据合同约好,我支交给尤先生定金40万元。2016年9月,咱们一起签定了《天津市房产生意协议》。协议约好的房子总价为260万元。我依照协议约好交付了首付款,处理了银行贷款手续,还交付了相应的税费。我要求尤先生合作处理过户,尤先生却以房产生意协议中约好的价款不是实在价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回答】
您与尤先生在中介签定的生意合同和在房管局签定的生意协议都是实在有效的。房管局供给的生意协议具有办理效果,生意两边需要在房管局签定书面协议并存案。一般情况下,中介供给的生意合同约好了更翔实的权利义务内容,有的中介合同还清晰约好假如生意合同和生意协议约好的条款发作冲突,以生意合同约好为准。
在本案中,总房款为300万元,您现已付出40万元,生意协议中约好的房款为260万元,这样的生意价格是实在的,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也是履行合同的成果,内容并无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天津市房管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各区的二手房市场指导价,假如生意两边的成交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那么就无法完结生意。
因而,卖方尤先生以生意合同和生意协议中约好的房子价款不一致主张合同无效是不成立的。一起主张生意两边对未尽事宜做书面约好,也不要虚报、瞒报实在价格,防止发作诉讼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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