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2019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4:58

现已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令、规章制度也收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发动商业健康稳妥个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稳妥个人所得税方针试点的告诉》(财税〔2015〕126号),决议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稳妥个人所得税方针试点。告诉规则,对试点区域个人购买符合规则的健康稳妥产品的开销,依照2400元/年的限额规范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履行。
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完善2018年1月1日起履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19号),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展开研制活动中实践发作的研制费用,未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则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本年度实践发作额的50%,从本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构成无形资产的,依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清晰车船税处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车船税处理规程(试行)》,清晰了车船税处理所触及的税源处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处理以及危险处理等事项,对交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作废、灭失等景象发作的退税,提出了退税处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清晰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近来发布《关于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布告》(2015年第80号),清晰了方针适用规模、计税价格的确认及存案手续处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而且个人股东一次交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能够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布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税收试点方针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方针推行到全国规模实施的告诉》(财税〔2015〕116号),决议将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方针推行至全国规模实施。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方针以及关于股权奖赏个人所得税方针这两项税收优惠开端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计划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计划的告诉》(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产品的关税采纳办法恰当下降,一起适度扩展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规模。计划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合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方针
财政部近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方针的布告》(财政部布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事务海关监管规则的布告》(海关总署布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处理办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41号)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方针。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告诉》(财关税〔2015〕4号),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在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严重技术配备进口税收方针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动力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进口税收方针有关目录及规则的告诉》(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撤销轴流式水电机组等配备的免税方针,出产制作相关配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撤销,《国家支撑开展的严重技术配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严重技术配备和产品进口要害零部件及原材料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端履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规模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1号),其间规则,对已按规则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规模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交税额折半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履行规范清晰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清晰有机肥产品履行规范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86号),享用增值税免税方针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规范履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规范履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规范履行。不符合上述规范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用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则的增值税免税方针。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议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我国-韩国我国-澳大利亚自在贸易协议协议税率的告诉》(税委会〔2015〕25号)发布,告诉称,我国-韩国、我国-澳大利亚自在贸易协议关税减让计划现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经过,并报国务院同意,决议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我国-韩国、我国-澳大利亚自在贸易协议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实施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品原产地规范
日前,海关总署布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拟定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品原产地规范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品原产地规范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品原产地规范表》,自2018年1月1日起履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