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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及认定思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7:07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以为,劫持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只需行为人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劫持并实践操控别人人身的,就构本钱罪既遂。笔者以为,劫持罪的客观方面宜解说为复合行为,即由劫持和勒索或许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等两个行为组成,其既遂应以施行了复合行为为极限,但不以勒索到别人资产等损害成果为规范。详细理由论述如下:
  榜首,从刑法解说论视点看,在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罪行表述中,其字面含义的确只是突出了劫持”行为,以勒索资产为意图”能够理解为构本钱罪的片面要件。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均告诉咱们,关于法条含义的解读一般不能逗留于字面,大多还需要进行论理解说,以使解说的定论具有体系合理性,符合刑法之本质合理主义的根底情绪。那么,点评解说定论是否符合刑法根底情绪的规范是什么?完结刑法本质合理主义的途径安在?
  笔者以为,就解读个罪法条而言,首要有必要对详细违法的罪质与罪量进行精确、充分地点评。由于,我国刑法规则的各种违法均是罪质与罪量的有机统一体,罪质提醒某种损害行为损害的我国刑法所维护的社会联系;罪量标明该种损害行为关于必定法益的损害程度。这种罪质、罪量联系在刑法解说论上的含义在于,详细违法不只遭到特科罪质的限制,还遭到一科罪量的限制。假如超出了必定的罪量规模,罪质相同或附近的损害行为,也有或许建立他种违法。也就是说,罪量关于详细违法的罪质规模往往具有界定含义。所以,怎么衡量、掌握罪量就成为解说、确认个罪中的又一个要害性问题。劫持罪被归入侵略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罪章,其首要违法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非必须客体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据此,咱们无妨把劫持罪与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极重罪成心杀人罪作比较,假如把劫持罪罪行中的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只是解说为片面要件,很显见,所剩余的单一的劫持人质行为就很难说比成心杀人行为的损害更大。何况在违法意图和动机方面,片面恶性更大的成心杀人罪也并不罕见,而立法者并未因而匹配好像劫持罪相同严峻的法定刑。换一视角透视,是否由于劫持罪在严峻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一起还侵略公民的财产权利呢?答案好像也不能仅止于此。由于抢劫罪同样是侵略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之两层客体的严峻违法,其法定刑仍是相较为轻。至此,从合理解说罪行的视点说,笔者感到只要把劫持罪的客观方面解说为复合行为,这样才既可与抢劫罪相衡平,也可在违法系列中找到劫持罪之罪质、罪量的真实方位;即劫持罪一经施行(包括劫持人质与勒索别人两个行为),不只严峻损害公民多人的人身权利(除严峻危及被劫持者的人身安全外,还一起给被勒索者形成继续的巨大精力强制和压榨),并且严峻威胁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这是单纯的成心杀人罪或许抢劫罪在社会损害性程度上都有所不及的,因而才干是劫持罪之罪质、罪量的恰当归宿。
  第二,从设定既遂规范的根据方面调查,各种违法的既遂形状有行为犯、成果犯或许风险犯等不同的品种之分。这儿值得沉思的一个问题是,不同违法的既遂形状别离归属于上述不同品种的根据是什么?理由安在?这关于正确界定劫持罪的既遂形状无疑是重要的。
  依笔者所见,各种违法既遂形状的设定,首要取决于详细违法案发时的常见状况,也就是说,详细违法一般进行、继续到什么程度或状况下案发,这种常见状况一般就可确认为相应违法的既遂形状。详细说,假如案发时损害行为正在施行过程中,如运送毒品犯一般是在运送途中被捕获,则该种违法的既遂形状宜设定为行为犯。假如案发时损害行为现已导致损害成果发作,如成心杀人罪常常是以被害人的逝世成果为头绪以案找人”而破案,则该种违法的既遂形状可以为是成果犯。假如案发时损害行为正在施行或许施行结束,形成法益面对实践急迫的风险性,如放射等风险性物质的投进者是在投进行为致使公共安全遭受实践急迫的风险性时被捕获的,则该种违法的既遂形状应确认为风险犯。之所以将案发时详细违法的常见状况作为违法既遂的确认根据或规范,首要理由在于:尽管违法既遂形状描绘的是各种违法的最终间断状况,但其并不彻底以违法人意图施行的悉数违法行为施行结束或许达到违法意图为依归。那么,建立何种时刻节点作为各种违法的最终间断状况才为适合?从立法者建立违法间断形状的初衷看,各种违法的法定刑应当是以违法既遂形状为标本而装备,由于关于准备犯、未遂犯或间断犯等未完结形状之罪的处分,在法理上都是以既遂犯为参照,在事实上都是以法定刑为根底而进行适度批改与调整。由此可见,违法既遂是根本的、首要的违法间断形状,其他未完结形状均是批改的、弥补的违法间断形状。换句话说,违法的完结与未完结形状在立法规划上已存在清晰的主次联系,不行错位或倒置,应当在详细违法间断形状的确认中得到凸显或表现。基于此,不难想像,假如把既遂的时刻节点设置得晚于案发的常见形状,则必然导致实践追诉的详细违法大多出现未完结形状,既遂形状沦为少量或破例景象。这种现象既与上述立法初衷相悖,客观上也很简单繁殖惩罚适用上宽缓失度的坏处。相反,假如将既遂的时刻节点设置得早于案发的常见形状,则意味着实践追诉的详细违法在案发前就现已既遂,未完结形状根本上就失去了发作的空间或地步。此种现象明显也不是立法的原意,客观上使惩罚适用短少必要的弹性而闪现死板与苛刻之弊。因而,以详细违法一般案发的时刻为节点,以此刻的常见状况为根据确认既遂形状,此规范既能符合上述违法完结与未完结形状的主次联系,实践上也有利于完结惩罚的意图性。这儿应予指出的是,笔者建议以详细违法案发时的常见状况为规范确认既遂形状,并非意指没有破例景象。事实上,行为犯作为违法既遂的类型之一,就往往发作和存在于案发之前。究其缘由,行为犯一般损害社会剧烈,立法上不能给其留有延伸的空间,将其既遂的时刻节点大大提早,正是表明晰法律上对其严峻的否定点评情绪。质言之,将极少量社会损害性极大的违法设定为着手就既遂”的行为犯,是刑事方针上的刻意为之,但不能作为绝大多数违法惯例的既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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