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1:26一、开发企业在以电台、电视台、报纸、野外广告牌、宣扬单张、车身广告等方法发布商品房出售广告前(含各县、市的项目在市区发布的商品房出售广告),有必要按规则把广告内容的款式和有关材料报市建设局和市工商局存案审阅。未经存案审阅,一概不得发布商品房出售广告。
二、广告内容有必要载明预售证编号全称和开发企业。
三、广告内容不得呈现融资、增值、出资报答、返本出售、售后包租和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等广告禁用言语。
四、广告内容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五、广告中对价格的表述,应当标明是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单价或整套计价的总价和该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呈现以整套总建筑面积(含分摊共用面积)计价的单价。
六、广告内容中有最低价格的表述的,开发企业要供给哪几套详细房号的商品房确保以不高于该最低价格售出、不然乐意承当全部职责的许诺书。
七、广告中有购房送奖金(奖品)或抽奖内容的,有必要在广告中注明送奖金(奖品)或抽奖的期限和规模,并供给确保按广告中的许诺送奖金(奖品)或抽奖、不然乐意承当全部职责的许诺书。
八、未经现售存案,广告词中不得呈现“现楼出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