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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对方被羁押还可以继续进行诉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7:39
导读:原告申述离婚时被告涉嫌违法被拘押法院应怎么处理?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后,以为契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确因涉嫌违法正在拘押的,参照先刑过后民事的准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6)款之规则,裁决间断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子现实,维护原、被告两边的合法权益。
赵某,女,26岁,汉族,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八里井村人,农人。刘某,男,26岁,汉族,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后毛村人,农人。两边于1998年2月挂号成婚,婚后生一男孩刘飞(化名),4岁。2003年6月,刘某因涉嫌拐卖儿童违法、偷盗违法,被浚县公安局拘捕,现拘押于浚县看守所。本年8月赵某以被告刘某涉嫌违法,严峻损伤夫妻感情为由申述到浚县人民法院,恳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抚育婚生孩子刘飞,被告付出孩子抚育费等。
此案应怎么处理,有二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是不该受理:(1)因刘某涉嫌违法被拘押,如受理触及夫妻产业、孩子抚育等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不易查清,无法切割,更有甚者,有些夫妻共同产业如存单,很可能是偷盗违法所得,属赃款赃物,应予追缴。依据“先刑过后民事”的准则,只需在刑事部分处理清后,才能对有关夫妻产业查清。当然,假如仅仅就离婚之诉请予以受理,奉告其产业切割,孩子抚育可另案处理(被告并非下落不明),这种孤立处理案子的办法,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更割裂了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一致。(2)因违法嫌疑人刘某在拘押中,虽然法院按依据规则给其下发了举证责任告诉书,当事人诉讼权力与责任告诉,实践中,其行使这些诉讼权力仍受很大约束。(3)在侦办阶段,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办理较严,此刻受理离婚诉讼,法官问询被告,送达法令文书,开庭审理,都有很大困难,如处理欠好,很可能影响侦办作业。(4)简单形成违法嫌疑人心情动摇,带来严峻心思担负,不利于照实告知违法现实,对侦破案子发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法院以不受理为宜,但应做好原告的思想作业。
二、应予受理。现行法令并没有规则,公民涉嫌违法拘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诉权。法令不制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需契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则的受理条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诉讼权力。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后,以为契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确因涉嫌违法正在拘押的,参照先刑过后民事的准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6)款之规则,裁决间断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子现实,维护原、被告两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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