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怎么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8:41咨询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供给必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现费、管理费等,怎么计税以及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必定份额、金额、数量核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怎么计税以及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大型商场、超市是否归于商业企业是否适用此问题解决方法?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品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则:“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供给必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现费、管理费等,不归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依据这一规则,商业企业向供货方供给必定劳务收取的上述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收入应按规则交纳营业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事务收入”科目;借记“主营事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交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国税发[2004]136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必定份额、金额、数量核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依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则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这一规则,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上述返利应按规则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关于冲减进项税金的核算公式,该文第三条规则:“应冲减进项税金的核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获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
账务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事务收入”科目;借记“其他事务开销”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商业企业一般是指从事货品批发、零售以及批零兼营事务的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归于商业企业,能够按上述国税发[2004]136号文的规则进行相关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