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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实施有哪些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3:20

依据《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稳妥实施方案(试行)》豫政办﹝2014﹞159号文件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稳妥实施省级统筹,分级办理。详细资金办理细则如下:
省级社会医疗稳妥经办组织担任全省大病稳妥资金的核算及办理。省财务厅树立城镇居民大病稳妥资金财务专户,专项核算全省城镇居民大病稳妥资金出入状况。
省财务厅依据上年度全省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稳妥人数,依照每人20元规范,将大病稳妥资金直接预拨大病稳妥资金专户。9月底前,依据实践参保人员和筹资规范进行清算划拨。
省级医疗稳妥经办组织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将上季度大病稳妥资金开销状况和本季度预拨资金请求报送省财务厅,省财务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大病稳妥资金拨付至商业稳妥组织指定账户。
树立省级城镇居民大病稳妥方针性亏本危险调理金准则和年度查核保证金准则。危险调理金由省财务厅依照当年筹措的城镇居民大病稳妥资金额的5%提取。年度查核保证金依照当年筹措的资金额3%预留。
因方针调整导致当年大病稳妥资金亏本的,商业稳妥组织在中标盈利率范围内承当亏本,其余部分经过危险调理金或许进步下年度筹资水相等方法处理,非方针性亏本由商业稳妥组织承当,省级商业稳妥组织在收到大病稳妥资金后,依据实践需要对所属商业稳妥组织树立周转金准则。周转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月均开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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