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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1:18

所谓“社区纠正”,是指与在监狱履行的“拘禁纠正”相对的行刑办法,它是将契合社区纠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帮忙下,在判定、裁决或决议确认的期限内,纠正其违法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畅回归社会。
社区纠正是一种专门机关和社会力气相结合的赏罚履行办法,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它现已被广泛应用。但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好像仍是一个新名词。本文拟从社区纠正准则的刑法理论根底剖析的视点,并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其进行理性剖析,并对我国的赏罚履行准则变革形式的挑选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社区纠正的刑法理论根底剖析
社区纠正,其触及的刑法理论问题,便是关于赏罚的意图理论。关于赏罚的意图,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与防备主义的争辩。所谓赏罚的报应主义,即指根据违法人的违法行为确认赏罚及其受赏罚的程度,其寻求的是罪刑的对等性;惩治违法是为了表达社会正义观念,康复社会心理次序,也表现赏罚的道德道义性。而所谓防备主义,即指经过对违法人适用赏罚,完成避免违法发作的社会作用,赏罚的意图便是防备违法;可分为单个防备和一般防备。当今刑法学界又崛起了赏罚意图的一体论,即以为赏罚既回忆已然的违法,又前瞻未然的违法,对前者,赏罚以报应为意图,对后者,赏罚以防备为意图。
而在赏罚意图防备主义理论或赏罚意图一体论的直接影响下,非违法化、非赏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变革的重要课题,其间社区纠正便是非赏罚化的详细表现形式之一。我国的刑事司法其实早有社区纠正的实践,比方刑法规则的缓刑准则,在实践中就被广泛适用。又如我国首创的控制准则,刑法规则控制是五大主刑之一,其便是对经由公民法院判定的违法分子不予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在公安机关控制和公民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赏罚办法,可以说这便是社区纠正的一种实践。因而,社区纠正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来说并非泊来品,而是早已有之。只不过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界中,刑法全能理念和重刑主义思维根深柢固,对社区纠正等非赏罚化运动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而,在九七年刑法修订时对控制的存废问题发作剧烈的争辩就不足为怪了。比方,建议废弃控制准则的学者以为,建立控制刑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抵挡反革命违法分子)已不复存在,控制刑的存在有损我国赏罚系统的科学性,亦不契合我国国情,且在司法实践中控制刑适用很少已形同虚设,等等;而建议保存控制准则的学者则以为,其是依托广大公民群众与违法作斗争的有效途径,其存在亦无损我国赏罚系统的科学性,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主要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的重刑思维在作怪,并且控制准则契合赏罚开展的方向,等等。虽然理论界对此争辩不休,可是所幸九七年修订的刑法仍是保存了控制刑,从而为我国的社区纠正实践供给了必定的刑法标准根据和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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