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拒交物业费行不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7:54看一则小事例:
10年前,赵先生因拆迁搬进了某小区的一套2居室高楼。2012年夏日的一天,他回家后发现室内被盗,遂立刻报了警。经清点,承认丢掉一部手机和一台照相机,丢失合计达3000多元。
不久,小区物业公司来收物业费,赵先生说:“你们不让咱们业主装护栏,而小区办理又不到位,保安办法不规范,这才构成我家被盗,你们有职责,所以应革除我家一年的物业费。”对方不同意,赵先生就坚持不交费,两边不欢而散。就这样,到2014年末,赵先生一向未再付出过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付出欠缴的物业费3000元。
法院庭审时,物业公司表明赵先生在该小区寓居10年了,之前一向准时交纳物业费,对收费规范也没提出过贰言,这表明他认可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和规范,两边已构成现实服务联系。关于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表明同情,但以为与物业办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所以不同意以此为由来拒交物业费。法院经过审理,近来判定赵先生向物业公司付出欠缴的物业费3000元。
律师说法:法院这么判定恰当吗?
赵先生搬进高楼时的确未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过服务协议,但他曾与该小区的开发商签订过物业办理合同,而该开发商又托付此物业公司来担任垃圾清运等物业方面的办理,且赵先生自入住后一向在承受对方供给的服务,因而两边构成了现实上的物业服务联系。
赵先生享受了小区物业公司供给的服务,理应及时交纳物业费,他所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应对其家中失窃承当职责的说法,因没有提交充沛依据加以证明,所以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一起,假如业主以为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经过合理途径提出定见和主张。由此可知,法院终究判定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