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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宗海砷污染案终审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2:45

09年8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重视的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案作出终审判定,驳回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上诉,保持云南省澄江县法院一审判定。
09年6月2日澄江县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定: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职责公司犯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犯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犯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玉溪中院以为,侦办机关为查明阳宗海砷污染的详细原因,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托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排专家进行判定,于法有据;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监测组织出具的监测陈述将送检人记载为取样人并不影响取证的效能;上诉人李耀鸿作为公司总经理,在明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未全面实行作业职责,终究形成锦业公司构成单位违法,其作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关于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突发性增加的原因,专家及判定人在一审出庭时已作出合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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