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后,如何确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4:38
我国《担保法》规则,债款人将所欠债款转接给他人时,需求征得担保人的赞同,并由担保人签定书面确保协议,不然确保人将不再承当确保职责。那么,债款转让后,怎么确使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确保期间,债权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依据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在债款搬运后,尽管确保合同中的确保人和债权人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一般来讲,确保合同的当事人仅有确保人和债权人,而并无债款人),两边当事人的合同联系即权利义务联系也没有发生变化,可是有确保人供给确保担保的告贷,假如仅仅是债权人书面赞同债款人转让债款,而确保人并未书面赞同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告贷人的债款尽管还会合法转让给第三人,可是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将会因此而革除。
那么,银行(债权人)在实务操作中怎么确保告贷人债款搬运后,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呢?
律师主张,银行(债权人)详细能够依照以下办法及程序处理:
办法及程序(一):
1、首先由告贷人(债款人)和谐确保人出具其赞同债款转让,并赞同在债款转让后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书面定见。假如确保人不赞同债款转让的,银行(债权人)则能够视实际情况需求,决议是否让告贷人(债款人)另行供给确保人或许另行供给担保物,其不能供给新的担保的,银行(债权人)能够不赞同告贷人(债款人)转让债款;
2、在获得确保人赞同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书面定见后,银行(债权人)再给告贷人(债款人)出具答应其转让债款给第三人的书面定见。
办法及程序(二):
在告贷人(债款人)、新债款人(债款受让人)、确保人、银行(债权人)均赞同债款转让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能够签定一个四方协议,清晰约好各方均赞同债款转让(受让)的定见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可。这个办法及程序对各方来说无疑是最简略、最快捷的。
假如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确保期间,债权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依据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在债款搬运后,尽管确保合同中的确保人和债权人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一般来讲,确保合同的当事人仅有确保人和债权人,而并无债款人),两边当事人的合同联系即权利义务联系也没有发生变化,可是有确保人供给确保担保的告贷,假如仅仅是债权人书面赞同债款人转让债款,而确保人并未书面赞同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告贷人的债款尽管还会合法转让给第三人,可是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将会因此而革除。
那么,银行(债权人)在实务操作中怎么确保告贷人债款搬运后,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呢?
律师主张,银行(债权人)详细能够依照以下办法及程序处理:
办法及程序(一):
1、首先由告贷人(债款人)和谐确保人出具其赞同债款转让,并赞同在债款转让后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书面定见。假如确保人不赞同债款转让的,银行(债权人)则能够视实际情况需求,决议是否让告贷人(债款人)另行供给确保人或许另行供给担保物,其不能供给新的担保的,银行(债权人)能够不赞同告贷人(债款人)转让债款;
2、在获得确保人赞同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书面定见后,银行(债权人)再给告贷人(债款人)出具答应其转让债款给第三人的书面定见。
办法及程序(二):
在告贷人(债款人)、新债款人(债款受让人)、确保人、银行(债权人)均赞同债款转让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能够签定一个四方协议,清晰约好各方均赞同债款转让(受让)的定见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可。这个办法及程序对各方来说无疑是最简略、最快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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