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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同一违法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0:18
何谓“同一违法行为”
“一事不再罚”准则是西方国家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准则,其本意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现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分”。其意图在于防止国家法令标准之间的设定抵触,防止重复处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行政处分法》立法时,参阅了西方有关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则和准则,但没有在条文里写上“同一现实和同一依据”文字。《行政处分法》第24条规则:“对当事人的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
在税务实践中,咱们关于一个违法现实可能会冒犯不同的法令标准,导致法令标准的竞合问题是很常见的,可是咱们对何谓“同一违法行为”的了解有着不同定见。
下面就以开具收款收据偷税的事例为剖析头绪,谈谈“一事不再罚”准则在牵连税务违法行为中的运用。
2011年,某稽查局在对一户一般纳税人企业查看时,发现有本地A煤矿出售20吨煤炭给该企业,只开具了收款收据,查看人员向稽查局领导报告后,稽查局当即组织人员对A煤矿进行查看,发现该煤矿2010年采纳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的出售煤炭开具收款收据隐秘出售收入的手法,先后偷漏增值税50000元,A煤矿的偷税行为现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未构成犯罪现实(A煤矿2010年度申报交纳增值税150万元,且五年内未因躲避交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因而,稽查局经过审理决议对A煤矿给予行政处分。
显着,本案中A煤矿采纳开具收款收据(共开具了20份)隐秘出售收入的手法偷税既违背了《发票办理办法》,一起又违背了《税收征管法》。那么,对其违法行为应怎么进行行政处分呢?稽查局主要有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建议按《发票办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别离进行处分;
第二、只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分。
从咱们的定见很简单看出,本案争辩的焦点在所以按两个法令标准别离处分仍是仅按一个法令标准进行处分,假如按一个法令标准进行处分,应该挑选哪一个法令标准呢?
本案中,持榜首种观念的人理由是:A煤矿采纳不按规则开具发票的手法偷税,行为人一起违背了《发票办理办法》与《税收征管法》中有关法令标准,且行为人的行为一起契合发票违章构成要件和偷税构成要件,所以建议按《发票办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别离进行处分,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准则。
咱们则以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完好存在的违法现实,其依赖于开具收款收据这个前置条件,离开了这个前置条件,其偷税行为将成为“海市蜃楼”,所以开具收款收据偷税行为人的独立违法现实只要一个:即开具收款收据,归于“一事不再罚”准则中的“一事”(即一个违法行为)。依据我国《行政处分法》第24条规则,也便是“一事不再罚”准则,不能对A煤矿按《发票办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别离进行处分,因而,上述榜首种观念咱们以为是过错的。
第二种观念拥护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分,其理由是:
(一)从法令位阶来比较, 《发票办理办法》归于财政部公布的行政规章,其法令阶位较低,而《税收征管法》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法令,比行政规章高两个阶位,为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准则,只能对行为人进行一次处分。清楚明了,对行为人按《税收征管法》来处分,其刚性和力度显着比《发票办理办法》强;
(二)从预防犯罪的视点来看,依据修订后的《刑法》和201条的规则:当事人五年内因躲避交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即便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议书》和《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后,补缴了少缴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的,仍要追查刑事责任。因而,如对开具收款收据隐秘出售收入按偷税进税务行政处分,则能够起到警示、震撼税收违法分子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如按《发票办理办法》进行处分,则起不到显着的效果。
(三)《发票办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5条第上款规则:“对违背发票办理法规形成偷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处理。”所以咱们以为第二种观念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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