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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音乐侵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3:29
在网络上很多人都会传达各式各样的信息,包含音乐,有些人听到一首好听的歌之后,就会为它进行传达等等,本来是一件功德,可是有些人觉得这归于侵权了。那么,网络传达音乐侵权吗?更多相关常识,请您阅览听讼网内容。
网络传达音乐是否侵权
不一定。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运用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一)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二)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三)为报导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许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现已宣布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六)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九)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该扮演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向扮演者付出酬劳;
(十)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摄、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现已宣布的以汉语言文字创造的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著作在国内出书发行;
(十二)将现已宣布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
前款规则适用于对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约束。
第二十三条 为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书教科书,除作者事前声明不许运用的外,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在教科书中汇编现已宣布的著作片段或许矮小的文字著作、音乐著作或许单幅的美术著作、拍摄著作,但应当按照规则付出酬劳,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前款规则适用于对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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