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网站发布患者来信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1:06案情:
某患者购买某医药公司承销的一种新药,按要求服用后,作用显着并症愈。患者给医药公司去信一封,信中介绍了自己的天然状况,以及多年患病的遭受,自己和家人饱尝的摧残,服用新药的进程和作用,并表达自己的谢意,附注自己的住址和手机号码。医药公司为了宣扬此种新药,在自己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完好地发布了该患者的来信,并介绍了患者的名字等天然状况、身体状况、家庭状况、住址、手机号码等。
对医药公司未经患者答应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患者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在构成侵权的观念中,对侵略了患者的什么权力,也有不同定见。笔者以为医药公司的行为侵略了患者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理由如下:
一、患者来信包括一切权、著作权和隐私权三方面权力。
患者来信作为信息沟通的物质载体,是物的一种,当然存在着物权,即函件的一切权归属。假如来信是以电子邮件的方法在互联网上发送的,则不存在一切权问题。
患者来信作为函件归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规模。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 “著作权法和本法令中下列著作的意义:(一)文字著作,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方法体现的著作;┅┅”,尽管未将函件直接规则为著作,但函件具有著作权所称著作的特征即独创性和可仿制性,应在“┅┅等以文字方法体现的著作”之列。患者作为函件著作的作者天然取得函件著作权中的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尤其是修改后《著作权法》添加规则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达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2项),即以有线或许无线方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址取得著作的权力。就互联网而言,只要著作权人有权决议是否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著作,别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得发布,不然,构成侵权。
在患者来信中提及的患者名字、年纪、身体状况、病历、宗族成员、住址、手机号码等等个人、家庭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属隐私权内容,应依法予以维护,别人未经授权不得公开。
二、患者来信只搬运一切权,患者依然享有函件的著作权,其隐私权不受侵略。
患者给医药公司去信表示感谢的行为,是否导致患者对函件所具有的一切权、著作权和隐私权发作搬运?依社会习气,患者将函件寄交医药公司后,函件作为物的自身,归医药公司一切,患者寄信行为应视为赠与,函件一切权发作搬运。可是,患者对函件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依权力性质不会搬运,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经答应,别人不得行使,信息网络传达权亦然。而患者的隐私权则依法遭到维护,未经答应,别人不得公开。故尽管函件一切权移转给医药公司,但患者仍享有著作权和隐私权。
三、未经答应在互联网上传达患者来信,侵略了患者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患者向医药公司去信是为了表达康复的高兴和对医药公司的感谢之情,并未要求“言传身教”,医药公司也未就此寻求患者的定见,为到达宣扬新药药效的意图,未经患者答应,擅安闲互联网网站上完好发布患者来信及其个人信息,侵略了患者的两方面权力,一是患者对函件的著作权,详细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达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二是患者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