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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轮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0:42
强奸是指以暴力要挟等手法,在违反女人毅力的状况下与其发作性行为。国际是的国家根本大将强奸列为刑事犯罪。在强奸罪加剧处分的情节中,轮奸是其间一种,那么暴力轮奸罪刑事裁决书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读者回答。
暴力轮奸罪刑事裁决书
暴力轮奸罪刑事裁决书范本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淼(绰号毛毛),男, 1991年7月5日出世。200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斐(绰号大飞),男, 1989年8月28日出世。2009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则,不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清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伙同韩某朋(在逃)、“兵*”(在逃)将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钳制至平顶山市武警医院南侧**旅馆303房间,贾某淼、周某斐、韩某朋先后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轮奸;周某斐、韩某朋、兵*脱离该房间后,被告人贾某淼联络其朋友“钢蛋”(在逃),钢蛋到**宾馆303房间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强奸。被告人贾某淼与钢蛋先后在7日6时许逃离该旅馆,后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脱离该旅馆,并于当日7时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轻微伤,被告人贾某淼于2009年9月10日在本市联合路被捕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斐于2009年10月9日在鲁山县城被捕获归案。
上述现实,有下列依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贾某淼供述。
2、被告人周某斐供述。
3、被害人王某某陈说。
4、被害人杜某某陈说。
5、证人李XX证言。
6、证人周X证言。
7、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辨认笔录:2009年9月9日在新华公安分局被害人杜某某辨认出9号相片贾某淼,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2号相片贾某淼分别是案发当晚对其施行强奸行为的被告人之一。
8、捕获通过:被告人贾某淼于2009年9月10日在新华区联合路被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周某斐于2009年10月9日在平顶山市鲁山县城被公安干警捕获归案。
9、新华公安分局状况阐明:涉案被告人韩某朋捕获未果。
10、新华公安分局公(新)勘[2009]K4104020000002009090019号现场勘验查看笔录、李庄**旅馆303房间轮奸案现场方位图、现场相片、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相片。
11、(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502号鉴定结论及伤情相片:被害人王某某颈部皮下有淤血、双小腿有3处皮下淤血,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确定。
一审以为,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伙同他人违反妇女毅力、采用暴力手法强行轮奸两名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贾某淼辩称的和王某某发作性行为是两边自愿的,没有和杜某某发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现实不符,不予采用。被告人周某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现实无异议。其辩解人辩称的被告人周某斐系从犯、初犯、偶犯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现实不符,不予采用;其辩称被告人周某斐认罪态度好,可裁夺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则,判定:被告人贾某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周某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原审被告人贾某淼上诉称,其与王某某发作关系系两边自愿并付出有现金,不构成轮奸罪。
原审被告人周某斐上诉称,其未与两受害人发作关系,曾经所做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造成的。
二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清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伙同韩某朋(在逃)、“兵*”(在逃)将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钳制至平顶山市武警医院南侧**旅馆303房间,贾某淼、周某斐、韩某朋先后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轮奸;周某斐、韩某朋又先后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轮奸;周某斐、韩某朋、兵*脱离该房间后,被告人贾某淼联络其朋友“钢蛋”(在逃),钢蛋到**宾馆303房间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强奸。被告人贾某淼与钢蛋先后在7日6时许逃离该旅馆,后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脱离该旅馆,并于当日7时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轻微伤,被告人贾某淼于2009年9月10日在本市联合路被捕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斐于2009年10月9日在鲁山县城被捕获归案。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承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均未供给新依据。
本院以为,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伙同他人违反妇女毅力、采用暴力手法强行轮奸两名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原审被告人贾某淼“和王某某发作性行为是两边自愿并付出有现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现实不符,不予支撑。原审被告人周某斐在一审庭审时对其犯罪现实无异议,“未与两受害人发作关系,曾经所做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造成的”的上诉理由,无依据予以证明,与本院查明现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撑。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建立。原审确定现实根本清楚,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贾某淼、周某斐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 判 长 魏* *
审 判 员 徐* *
署理审判员 段* *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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