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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9:3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乡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 代表人张定亨,乡民小组长。 托付署理人陈松坚,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沈晓燕,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路。 法定代表人陈仲元,区长。 托付署理人黄少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托付署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疆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乡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 代表人邓应津,乡民小组长。 托付署理人王欣,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乡民小组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议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承认现实:2001年4月,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乡民小组(以下简称洲中村)预备在本案争议的土地上兴修文明室,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乡民小组(以下简称洲南村)对该土地的权属提出贰言。2001年8月14日,洲中村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恳求。2001年12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府复决[2001]4号行政处理决议,承认争议的土地在土改时期没有分配给农人,1962年体制改革时也没有分配给洲中村或洲南村,但该土地归于村内宅基地(空闲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的规则,争议土地归于农人集体一切。争议的土地归于洲中村祠堂原址的一部分,从1975年至2001年4月一向由洲中村办理运用,洲南村对此并没有向有关部分提出贰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和原国家土地办理局1995年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四条及《承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议,决议洲中村具有争议的63.72平方米土地的一切权。洲南村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恳求复议,2002年4月1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议保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 原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则,以及原国家土地办理局1995年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则,本案争议土地是宅基地,归于农人集体一切。洲南村与洲中村因争议的土地发作权属胶葛后,洽谈不成,洲中村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办理部分恳求处理,经调停无效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有权对洲南村与洲中村的土地权属胶葛作出处理决议,法律主体适格,法律程序合法。在土改和“三包四固定”期间,争议的土地并没有确权。1975年至2001年4月,洲中村在争议的土地上建立猪舍、柴房、牛棚等简易建筑物,洲南村对洲中村长时间运用争议的土地这一现实,从未向有关部分提出贰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洲南村与洲中村的土地权属胶葛处理恳求后,安排两边当事人对争议土地进行了勘测。在审理期间,本院安排三方当事人对争议土地进行了勘验。经勘验,争议土地的规模、地基方位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承认的争议土地属洲中村祠堂原址一部分相符合。洲南村诉称其一向在运用和办理争议的土地,争议土地属其一切,依据不充沛,本院不予支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府复决[2002]4号行政处理决议,承认现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保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议,案子受理费由洲南村担负。 上诉人洲南村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缺少依据,对现实承认过错。首要,无充沛依据标明争议的土地是洲中旧祠堂的一部分,洲中旧祠堂原址底子没有延伸至争议的土地上。其次,依据丹灶镇疆土分局供给的宅基地红线图,争议土地悉数坐落洲南村的规模内。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称争议土地长时间由洲中村运用,这彻底不符合现实。到目前为止,争议土地上还有洲南村乡民张志亨种的树。别的,处理决议程序违法。依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处理该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进行调停,但未进行调停。综上所述,原审判定保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过错,请二审法院予以吊销。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辩论称:本府所作出的南府复决[2001]4号《行政处理决议书》承认现实清楚,依据确凿,程序合法。首要,经现场勘测和发掘,本案争议的土地归于洲中祠堂原址的一部分。其次,本案争议的土地自1974年以来,一向由洲中村实践办理和运用,洲南村在2001年4月前并无贰言。再次,本案争议土地归于村内宅基地,应属农人集体一切。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第四条和《承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本府承认争议土地属洲中村一切正确。原审法院判定保持行政处理决议合法,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被上诉人洲中村在二审期间没有供给辩论定见。 经审查,洲南村在二审中供给了一份丹灶镇新农村洲南宅基地红线图,但该依据并不能证明该村对争议土地具有合法一切权,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承认的依据合法有用,能够证明原审查明的现实,本院依法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则,本案争议土地系村内宅基地,应属农人集体一切。另依据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洲南村与被上诉人洲中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在诉讼中供给的现场勘验笔录、相片附图以及对有关人员的查询笔录等依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土地在前史上系洲中村祠堂原址的一部分,且从1975年至2001年期间主要由洲中村的乡民实践运用,洲南村在2001年之前亦未曾有贰言。依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则,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按照从用地实践动身、尊重前史、面对现实的准则,将本案争议土地的一切权承认给洲中村是合法正确的,依法应予保持。别的,依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在一审中供给的一份2001年10月1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胶葛调停会记载能够证明,在其作出行政处理决议之前,政府和疆土部分曾招集争议两边对土地权属胶葛进行了调停,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洲南村并无充沛依据证明争议土地应确以为其一切,故对该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原审判定承认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共2页: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当。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杨小芸审 判 员麦均兴署理审判员周 刚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徐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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