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要怎么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4:18
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要怎样判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统辖权限对案子进行初度审理的程序。第一审或许得出以下几种审判成果:
1、保持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
2、吊销判定:
(一)景象:首要证据不足、适用法令法规过错、违背法定程序、逾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吊销判定一起的处理方式:从头作出行为、弥补、提出司法主张。
(三)复议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法院判定吊销原详细行政行为,复议决议天然无效。
(四)原机关有必要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复议决议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过错,法院判定吊销复议决议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从头作出复议决议。被告不得以同一现实或理由作出与本来行为根本相同的行为,但下列状况破例:
(1)原行为程序违法。
(2)新行为的首要现实和首要理由有改动的,也不属于同一行为。
(五)行政机关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从头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行政机关回绝实行判定、裁决的,法院能够采纳c中的强制办法。
(六)不应当限制重作的期限,但假如不及时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将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的破例。
(七)法院判定吊销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申述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实行判定。行政机关回绝实行判定、裁决的,一审法院能够采纳以下办法:
(一)对应当偿还的罚款或许应当给付的补偿金,告诉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则期限内不实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司法主张: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提出司法主张。承受司法主张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状况造知法院。
(四)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
4、改动判定:
(一)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分行为。
(二)一般不得加剧原告的处分。
(三)好坏关系人同为原告时,能够加剧原告的处分。
(四)对未处分的相对人不得给予处分。
5、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一)申述行政机关不作为不成立。
(二)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三)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令、方针改动需求改动或许废止的。
(四)与保持判定的差异:保持判定状况下,行政机关不能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但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则能够。
6、承认判定:
(一)承认合法或有用。
(二)承认违法或无效。
(1)被告不实行法定职责,但判定责令其实行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内容的。
(3)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4)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但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许公共利益形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纳相应的弥补办法;形成危害的,依法判定承当补偿职责。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统辖权限对案子进行初度审理的程序。第一审或许得出以下几种审判成果:
1、保持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
2、吊销判定:
(一)景象:首要证据不足、适用法令法规过错、违背法定程序、逾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吊销判定一起的处理方式:从头作出行为、弥补、提出司法主张。
(三)复议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法院判定吊销原详细行政行为,复议决议天然无效。
(四)原机关有必要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复议决议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过错,法院判定吊销复议决议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从头作出复议决议。被告不得以同一现实或理由作出与本来行为根本相同的行为,但下列状况破例:
(1)原行为程序违法。
(2)新行为的首要现实和首要理由有改动的,也不属于同一行为。
(五)行政机关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从头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行政机关回绝实行判定、裁决的,法院能够采纳c中的强制办法。
(六)不应当限制重作的期限,但假如不及时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将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的破例。
(七)法院判定吊销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申述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实行判定。行政机关回绝实行判定、裁决的,一审法院能够采纳以下办法:
(一)对应当偿还的罚款或许应当给付的补偿金,告诉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则期限内不实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司法主张: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提出司法主张。承受司法主张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状况造知法院。
(四)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
4、改动判定:
(一)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分行为。
(二)一般不得加剧原告的处分。
(三)好坏关系人同为原告时,能够加剧原告的处分。
(四)对未处分的相对人不得给予处分。
5、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一)申述行政机关不作为不成立。
(二)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三)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令、方针改动需求改动或许废止的。
(四)与保持判定的差异:保持判定状况下,行政机关不能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但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则能够。
6、承认判定:
(一)承认合法或有用。
(二)承认违法或无效。
(1)被告不实行法定职责,但判定责令其实行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内容的。
(3)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4)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但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许公共利益形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纳相应的弥补办法;形成危害的,依法判定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