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1:54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赶快破案或是其他,会对违法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运用肉刑,来逼取对方的口供或是其他头绪,这是违法违法的行为。那么刑讯逼供罪立案规范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帮忙。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伤、绑缚、违法运用械具等恶劣手法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刻冻、饿、晒、烤等手法逼取口供,严峻危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形成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逝世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峻,导致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形成重伤、逝世,或许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形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怂恿、授意、指派、逼迫别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本罪与成心伤害罪的边界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形成某种危害,严峻的还或许致人伤残乃至逝世。这就与成心伤害的危害结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则,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逝世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成心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成心杀人罪的规则,从重处分。差异本罪与伤害罪的边界时应留意:
(1)违法意图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意图,成心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危害别人身体健康为意图,这是两者最实质的差异。
(2)违法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施行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施行的。
(3)损害的目标不同。本罪损害的目标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而成心伤害罪损害的目标可所以任何公民,不只限于违法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问责任或帮忙进行审问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约束。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帮忙你回答疑问。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伤、绑缚、违法运用械具等恶劣手法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刻冻、饿、晒、烤等手法逼取口供,严峻危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形成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逝世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峻,导致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形成重伤、逝世,或许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形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怂恿、授意、指派、逼迫别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本罪与成心伤害罪的边界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形成某种危害,严峻的还或许致人伤残乃至逝世。这就与成心伤害的危害结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则,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逝世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成心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成心杀人罪的规则,从重处分。差异本罪与伤害罪的边界时应留意:
(1)违法意图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意图,成心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危害别人身体健康为意图,这是两者最实质的差异。
(2)违法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施行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施行的。
(3)损害的目标不同。本罪损害的目标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而成心伤害罪损害的目标可所以任何公民,不只限于违法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问责任或帮忙进行审问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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