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0:02
债务人代位权归于债务的对外效能,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触及第三人的权力。代位权是债务的一种法定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务人都享受此权力。那么代位权有没有法律效能?听讼网小编回答如下,欢迎阅读!
代位权有没有法律效能
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20条规则:“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责任,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予消除。”
本解说第19条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担负,从完成的债务中优先付出。”
本解说第21条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越债务人所 负债务额或许超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从上面的法条傍边咱们能够知道,债务人能够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依据19条规则,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担负。而债务人因行使代位权作付出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依据本解说第21条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意债务人自己的债务为极限,假如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务人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债务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假如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缺乏清偿债务人的债务额的,对缺乏部分,债务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申述。
代位权有没有法律效能
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20条规则:“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责任,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予消除。”
本解说第19条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担负,从完成的债务中优先付出。”
本解说第21条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越债务人所 负债务额或许超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从上面的法条傍边咱们能够知道,债务人能够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依据19条规则,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担负。而债务人因行使代位权作付出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依据本解说第21条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意债务人自己的债务为极限,假如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务人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债务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假如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缺乏清偿债务人的债务额的,对缺乏部分,债务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