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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9:44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6-15
履行日期:2001-6-15
失效日期:2005-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及程序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处理,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开发、使用、运营土地,节省、维护土地资源,依据国家和省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处理部门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处理工作。县(市)土地处理部门担任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处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则获得土地使用权,依照出让合同约好开发、使用、运营土地,其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给计划,由土地处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造、计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定,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处理部门安排施行。
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处、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处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造、房产处理部门一起拟定计划,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处理部门施行。
第六条 团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依法征为国有的非农业用地,出让给原团体经济安排,能够将征地费充抵本办法规则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交给的其他费用,但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外。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处确认: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行、文娱用地四十年;
(五)归纳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租借、典当。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转让以行政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处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托付别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向土地处理部门提交托付人出具的授权托付书。需求公证或认证的,按有关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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