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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捐赠的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4:46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于某种意图,有时发作对外捐献产品或钱银的行为,怎么进行管帐处理呢?
不管何种捐献,在管帐合核算上都应该记入“经营外开销”科目。到核算所得款时,应将不契合税法要求的捐献除掉,无需做任何调帐处理。因为按管帐准则核算的管帐赢利与按税法规则核算的应交税所得额自身就存在着差异。
一、对外捐献非钱银财物
依据规则,“企业将自产、托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含外购产品)用于捐献,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出售和捐献两项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献,除契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则的公益救助性捐献外,一概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捐献现金,要看承受捐献的对象是谁,如前所述,企业捐献现金的受赠者为经过我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区域、贫困区域的捐献,直接列支于“经营外开销——捐献开销”账户。因为交税人超越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就存在年底核算调整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
1.甲公司开出现金支票一张,金钱50000元。捐献给希望工程。管帐分录为:
借:经营外开销——捐献开销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年底,甲公司赢利总额为5000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调整应交税所得额:
应交税所得额=500000 50000=550000(元)
(2)核算法定公益性、救助性捐献扣除额:
法定公益性、救助性捐献扣除额=550000×3%=16500(元)
(3)将调整后所得额减去法定公益性、救助性捐献扣除额,核算实践应交税所得额:
应交税所得额=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核算交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33500×33%=165053(元)
借:所得税16505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53
依照税法规则,交税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单位)进行的捐献,相同列支于“经营外开销——捐献开销”账户,但不予扣除。在期末核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其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同时核算交纳所得税。
二、企业承受捐献的非钱银性财物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管帐制度》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则:“企业承受捐献的非钱银性财物的入账价值承认捐献收入,并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依法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的捐献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交税年度交税确人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能够在不超越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 依据如上规则,其有关管帐处理如下:
按承受捐献财物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原材料”等,贷记“本钱公积——承受捐献非现金财物预备”;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贷记“待转财物价值”。
[例]某内资企业2004年2月份承受一企业捐献的设备一台,依据捐献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认其价值为100000元,估量折旧额为20000元。管帐处理如下:
借:固定财物——××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本钱公积——承受捐献非现金财物预备   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依照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2000)84号规则:“承受捐献的固定财物不得提取折旧”。因而,应调整应交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因而而发作的抵税额是1650元(5000×33%),管帐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若2005年9月份出售该设备,价格78000元(含税),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00元[78000÷(1 4%)×4%×50%],不考虑整理过程中发作的费用。
借: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财物整理  70000
贷:固定财物    100000
借:银行存款                78000
贷:固定财物整理            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
借:固定财物整理            6500
贷:经营外收入——处理固定财物收益    6500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借:本钱公积——承受捐献非现金财物预备  53600
贷: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转入      53600
假如出价格格为110000元,整理费用5000元,依据税法规则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承受捐献时的什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整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发作上的整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在核算应交所得税时管帐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                  26400
所得税                    8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000-5000)×33%  34650
借:本钱公积——承受捐献非现金财物预备  53600
贷: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转入      53600
因为企业承受捐献的其他非钱银性财物一般没有到期整理转让现象,故其管帐处理与承受捐献固定财物前两步处理相同。这儿,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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