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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6:06
「案情」请求实行人: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请求人: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东)与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租船方)之间,因“m.v.嘉顿门号”租船合约一事发生争议。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两边租船合约中的判决条款,向伦敦海事判决员协会请求判决。伦敦海事判决员协会根据1950——1979判决法令,于1990年1月8日对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就1985年6月4日签定的“m.v.嘉顿门号”租船合约一事作出结局判决:一、租船方当即按租船合约规则的每天4000美元费率,向船东付出123652.40美元的滞期费以及该笔金额的利息。利息按每年11%利率核算,计息日期从1985年12月1日起至本终究判决日期止。二、租船方当即向船东付出14748.60美元的运费以及该笔金额的利息。利息按每年10%利率核算,计息日期从1989年9月19日起至本终究判决日期止。三、租船方自己担负其判决费用并当即付出船东已付出的判决费用。判决收效后,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未主动实行判决内容,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托付我国举世律师事务所丁道林律师全权署理请求实行,并于1990年2月26日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向被请求人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交了请求实行书及有关的文书资料。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其请求契合受理条件,受理了请求实行人的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判决判决进行检查。「检查及实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伦敦海事判决员协会就本案作出的判决判决,契合《供认及实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参加〈供认及实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的决议》应当供认及实行的规则,不具有《供认及实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第五条榜首、二两项所列回绝供认及实行的景象,亦不违背我国参加该条约时作出的保存性声明条款,对其效能应当予以供认。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于1992年8月26日作出判决:对伦敦海事判决员协会于1990年1月8日就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关于“m.v.嘉顿门号”租船合约一事作出的结局判决的效能予以供认。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实行该判决判决确认之责任。请求实行费人民币3311.50元,由被请求人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担负。在实行过程中,两边自愿达到宽和协议,约好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付出给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6万美元。「分析」本案供认并实行外国常设海事判决组织的判决,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及我国参加的并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收效的《供认及实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人民法院事例选》总榜首辑第40个事例为选定判决员的事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10日法(经)发〔1987〕5号《关于实行我国参加的〈供认及实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的告诉》中的规则,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供认及实行外国判决组织判决的请求,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才能够被受理,外国判决组织的判决才能够被供认并实行:一、不违背我国参加该条约时所作的互利保存声明。即我国只在互利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疆域内作出的判决判决的供认和实行适用该条约。伦敦海事判决员协会就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国帆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关于“m.v.嘉顿门号”租船合约一事所作的判决,是在该条约的另一缔约国英国作出的。因而,受理该案不违背我国参加该条约时所提出的互利声明。二、不违背我国参加该条约时所作的商事保存声明,即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令确定为归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令联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条约。该案是因两边当事人租船合约一事所引起的争议,根据我国法令,应确定为因为合同而发生的经济上的权利责任联系。因而,受理此案,不违背我国参加该条约时所提出的商事保存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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