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4:35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则,下列行为归于侵略别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其它不正当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3)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力人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权力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规则,对侵略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材料返还权力人;
(2)监督侵略人毁掉运用权力人商业秘密出产的、流入商场将会形成商业秘密揭露的产品。但权力人赞同收买、出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