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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2: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剖析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 孟凡胜
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建立、改变、停止行政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归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洽谈,对两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力、责任的约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则为行政合同,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也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知道纷歧。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以为其归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以为其归于行政合同。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该规则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胶葛规则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归于房地产开发运营合同胶葛①。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标准行政案件案由的告诉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告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胶葛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胶葛,应该归于行政诉讼范围了②。这使实践和理论的了解上就愈加紊乱了。笔者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归于典型的行政合同。本文拟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谈以下三个问题:1、行政合同的来源及与民事合同的差异;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归于典型的行政合同的理由;3、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则为行政合同的意义。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行政合同的来源及与民事合同的差异
要讲行政合同的来源,就要先讲合同的来源。合同,又称为契约,英文称为“Contract”,法文称为“Contrat”或许“Pacte”,德文称为“Vertrag”或许“Kontrakt”。这些用语都是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罗马法中合同称为“Contractus”。依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③。从实质上说,契约是两边当事人的合意。两边当事人以发作、改变、担保或消除某种法律联系为意图的协议,就叫契约。在罗马法上,不只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世界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Conventio)分为世界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在私法上,则不只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并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和搬运、婚姻联系的建立、剖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作私法效能的全部当事人的协议,便是契约④。从以上剖析咱们能够看出,合同的概念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次的区别, 合同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详细意义。咱们现在所说的合同,实践也有这种区别。《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法律联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可是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从以上比较,咱们能够看出,以上两个合同的概念,外延是不同的,《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要比《民法通则》中合同的概念外延小。可是它们都限定为建立、改变、停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联系,归于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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