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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0:46
法院依法受理贰言人提出的实行贰言后,会在规则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予以受理的就会对进行实行贰言之诉,实行贰言之诉的判定成果就驳回恳求和接受恳求改变实行程序,那么改变实行贰言裁决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改变实行贰言裁决书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执异字第xx号
案外人:丁xx,男,xx年2月18日出世,汉族,住xx市。
托付署理;人李xx,男,xx年3月15日出世,汉族,住xx市。
恳求实行;人禹某民,女,xx年7月12日出世,汉族,住xx市。
托付署理;人侯某峰,男,xx年1月12日出世,汉族,住址xx某民。
托付署理;人侯某华,女,xx年2月4日出世,汉族,住xx市。
被实行人;xx省**xx化工厂,住所地: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郭xx,厂长。
本院在实行禹某民与xx省**xx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民间假贷胶葛一案中,案外人丁某轩提出书面贰言,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案外人丁某轩称,xx区法院查封的坐落xx市的房产两处,于2005年4月13日经xx市**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拍卖,我以512000元成交。依据xx省新xx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市法院)(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实行裁决书,房子一切权自2005年4月13日起归买受人丁某轩一切。
恳求:1、吊销(2014)金执字第xx号实行裁决书;2、免除对坐落xx市的房产两处的查封。
案外人丁某轩为建议两处房产一切权,向本院提交如下依据:1、00xx号工业厂房、000xx号办公用房的房子一切权证(存根);2、2005年5月29日新xx法院(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民事裁决书;3、2005年4月13日**公司、丁某轩之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4、2005年5月8日**公司向丁某轩出具的512000元收据;5、2014年10月10日新xx市法院(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实行裁决书。恳求实行人禹某民对以上依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原告禹某民诉被告xx省xx人联合会及**化工厂民间假贷胶葛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3日作出(2010)金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被告**化工厂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禹某民告贷合计109621元及利息(其间告贷60000元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告贷49621元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均按月利率1%核算)。原告禹某民不服该判定,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2013年6月3日,市中院作出(2012)郑民四终字第xx号民事判定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定书遂发作法令效力。
该案进入实行程序后,本院向被实行人**化工厂送达了实行通知书,被实行人**化工厂未按实行通知书的规则实行收效判定确认的责任。2014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4)金执字第xx号实行裁决书,裁决:冻住、划拨被实行人**化工厂名下银行存款264710.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产业。2014年6月18日,本院向新郑市住宅保证和房地产管理中心送达了(2014)金执字第xx号实行裁决书及协助实行通知书,将被实行人**化工厂名下的坐落新郑市房子两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
另查明,上述第xx号房子为工业厂房,其产权证号现已改变为0xxx号;第4468号房子为办公用房,其产权证号现已改变为000xx号。
又查明,xx银行xx省分行直属支行与**化工厂告贷胶葛一案,本院立案实行后,于2004年1月30日托付xx市法院实行。xx市法院立案实行,案号为(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该院实行过程中,于2004年2月29日查封了被实行人**化工厂坐落新郑市的土地及房产。经该院托付,**公司拍卖了被实行人**化工厂一切的坐落新郑市土地(面积8035.56平方米)及地上厂房、宿舍、办公室等建筑物(面积1605.5平方米),买受人丁某轩于2005年4月13日以512000元竞得上述产业。一起,拍卖方**公司与竞买方丁某轩签定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坐落xx市**化工厂的房地产,成交价款512000元。新郑市法院于2005年5月29日作出(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一、对**化工厂的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X号的土地免除查封。二、将**化工厂的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X号的土地过户给买受人丁某轩。但买受人丁某轩一向未将上述产业过户至自己名下。新郑市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实行裁决书,裁决:一、坐落新郑市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035.56平方米)及其地上房权证字号房子一切权自2005年4月13日起归买受人丁某轩一切。二、买受人丁某轩可持本裁决书到有关组织处理相关产权过户挂号手续。
本院认为,不动产、有挂号的特定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拍卖成交或许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一切权、其他产业权自拍卖成交或许裁决送达买受人或许接受人时起搬运。**公司与丁某轩签定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新郑市法院先后作出的(2004)金委执裁字第xx号民事裁决书两份能够证明,本院查封的被实行人**化工厂名下的坐落新郑市两处房产的一切权已于2005年发作搬运,归买受人丁某轩一切。本案在实行中,被实行人**化工厂未按实行通知书的规则实行收效判定确认的责任,本院作出(2014)金执字第xx号实行裁决书,裁决冻住、划拨被实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的产业并无不当,但查封上述两处房产的实行行为不当,应予以纠正。故案外人丁某轩恳求免除对坐落新郑市的房产两处的查封的贰言理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免除对坐落xx市的房产两处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能够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作法令效力。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哈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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