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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上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4:02
众所周知,资金是企业进行出产运营不行短少的资源和出产要素。而出产者、运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而借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欺诈的犯罪行为也开端繁殖、延伸。这便是集资欺诈罪。那么集资欺诈罪上诉状又是怎样写的呢?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集资欺诈罪上诉状相关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集资欺诈罪上诉状
上诉人:  性别:  住址:
一、 一审断定上诉人犯有集资欺诈罪定性有误
上诉人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前不是涉案亿源公司股东,也不是亿源公司高档办理人员,仅仅公司的一名一般职工,上诉人在公司所作所为都是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指令行使,仅仅公司详细事务筹办着;上诉人没有参加亿源公司的建立、规划、决议计划和日常运营办理,对公司运营状况、收益、开销均不了解。上诉人在亿源公司作业之时,亿源公司是一个依法建立的合法公司,上诉人片面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违背相关法令规定从而冒犯刑法,上诉人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
法令规定: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的构成集资欺诈罪,上诉人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而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一审断定定性有误。
二、一审断定确定上诉人不合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收取事务费61万余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断定确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同时核算至上诉人名下,确定上诉人不合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现实。一审断定确定上诉人担任阜阳亿源公司七部司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亿源公司的办理制度上,对部长、司理等职务的录用十分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一共只要七个人,就有一个司理、四个副司理;并且各部正副司理没有底薪,和一般事务员相同拉单做事务、相同拿提成。所以各部司理、副司理仅仅职工的一种称号,是为公司“事务”展开的需求“随意建立”。在此状况下,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同时核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现实。
同理,一审断定确定上诉人从阜阳亿源公司收取事务费61万余元也不符合客观现实。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是由整个部分的职工团体完结, 每个职工的事务费用是由部分司理一同支取再分配给事务人员,而不是悉数给上诉人一个人。阜阳亿源公司运营七部的集资款不是上诉人一人所为,运营七部的事务费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一审断定将整个阜阳亿源公司运营七部的集资款核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将整个运营七部的事务费核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断定量刑畸重
一审断定上诉人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不用说一审断定确定上诉人犯有集资欺诈罪定性过错,即便如一审法院所确定,断定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结合全案来看也是量刑畸重。在本案中,上诉人仅仅涉案的亿源公司一名一般职工,本身没有参加涉案公司的建立、决议计划、办理,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档办理人员,对公司的运营状况、出入状况也不了解。在本案中,作为运营部司理的上诉人被判处集资欺诈罪,而同为运营部司理的陈××、吴××、陆××、张××等却判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上诉人不能承受,由于上诉人和其他运营部司理所从事作业、在公司效果彻底相同,而断定成果的差异巨大。
一审断定确定上诉人在集资欺诈罪中属从犯,而确定上诉人不合法集资838万余元中有761万余元系运营七部整个部分所为,所支取事务费61万余元中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上诉人一贯遵纪守法,无不良劣迹;在本案案发前,上诉人片面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冒犯法令,上诉人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上诉人归案后能照实供述,活跃合作公安机关查清案情;一审断定没有考虑到以上情节,判处上诉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畸重。
综上,在本案中,一审断定上诉人犯有集资欺诈罪定性有误;确定上诉人不合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收取事务费61万余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断定上诉人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据现实和法令,吊销原审断定,依法改判。
上诉人: 余某某
年  月  日
在写上诉书时,要写明上诉恳求,上诉现实与理由,做到有理有据。最重要的一点是,必定要在法定的上诉状提出上诉,断定的上诉期自断定之次日起十日内。期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协助。当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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